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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1月在重庆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针对宪法体制的设计,通过「十二项宪草修改原则」。国民党在各党派杯葛制宪下,为避免一党制宪,遂同意以「政协宪草」为蓝图,於12月25日制定中华民国宪法。
1947年宪法公布後,尚未行宪,7月宣布全国进入动员戡乱时期,1948年4月,为了处理行宪与动员戡乱并存的问题,第一届国民大会制定「动员戡乱临时条款」,赋予总统在行政院院会决议之後,得以不受宪法有关紧急命令及戒严程序的拘束,作出紧急处分。
此一宪政体制原本是依据1946年中华民国的主权范围与制宪时疆域,但在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退守台湾後,宪法领域与国家实际统治领域出现极大的落差。迁台初期,「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并未对宪政体制造成重大侵害,出现较大问题的是,在行政院的要求下,立法院未制定「省县自治通则」,而冻结宪法所规定的地方自治;应隶属司法院的地方法院与高等法院,仍隶属行政院,司法院未能最高法院化,违背中华民国宪法制定的本旨,权力分立原理遭到本质上的破坏。而在行宪後选出的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长期未能改选形成「万年国会」,亦使民主政治无法落实。此外,国民政府在1928年施行「训政时期」所制定而带来台湾的违宪法规、动员戡乱体制、1949年开始实施的戒严体制,则使基本人权无法受到保障。
1960年3月,在国民党当局主导下,由第一届国民大会修订临时条款,使蒋中正总统在5月20日第二任总统任期届满後,得以不依宪法本文规定,继续连任,是临时条款侵害宪法体制的重大关键。1966年3月,第一届国民大会再修订临时条款,授权总统设立动员戡乱机构,成立国家安全会议,扩大总统的权限。1972年3月,临时条款最後一次修正,赋予长期延任的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行使职权的宪法依据,并建立增额中央民意代表体制。
在自由化、民主化改革以回归宪政体制的历程上,1987年解除戒严,是台湾自由化改革的重要开端。1991年终止动员戡乱时期、废除「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在自由化方面,立法院於1991年5月废止「惩治叛乱条例」,1992年修改「刑法」第100条,废止言论内乱罪;配合宪法增修条文,则先後推动国会全面改选、地方自治法制化及省市长民选与1996年总统直选,中华民国宪政体制与民主原则至此得以落实。
但是,司法院组织迄今仍然违宪,行政、立法部门的权力分立仍时有摩擦,总统与行政院长的权责分际不明,仍是中华民国宪政体制「实然」的问题。
中文关键字: 五五宪草 , 五权宪法 ,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英文关键字May Fifth Constitution Draft , Five-Power Constitution , Temporary Provisions Effective During the Period of National Mobilization for Suppression of the Communist Rebellion
参考资料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