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慧玉。1995。〈日治时代台湾保甲书记初探(1911-1945)〉。《台湾史研究》,1(2):5-24。
1898年(明治31年)起施行的「保甲条例」规定,10户为1甲,10甲为1保,甲设有「甲长」,保设有「保正」,为无给职。保甲民对於保甲内他人的犯罪行为负连坐责任而被科以罚金,如有被判处重罪者,甲内各家长应处以10元以下的罚金,除非事先已经发觉犯罪人且已经向官府申告。
保甲的任务有调查户口、警戒风水灾、搜查土匪、戒除鸦片、预防传染病、修桥铺路等功能。保甲之下设有「壮丁团」,由保甲中17岁至50岁,身体强壮、品行端正的男子所组成,用以镇压土匪与防范天灾。1911年起成立保甲联合会,并设有保甲事务所、设置专职的保甲书记,协助执行地方行政事务,其中最重要的职务之一为户口行政。保甲书记的日常工作包括出生、死亡、结婚、离婚、迁入、迁出、寄留等事项的登记,并将应申报之报表交由派出所巡查转呈郡役所警察课统一登记。人民请领户口誊本,也由保甲书记负责抄发。
保甲制度也是推行政策的基层组织,包括推广「国语」(日语)、风俗改良、破除迷信、解缠足,以及进入战争动员体制之後的皇民化运动,都藉由保甲组织来推行。保甲制度直到1945年6月才废除。
中文关键字: 保甲 , 保甲书记 , 壮丁团 , 连坐 , 户口登记
英文关键字Hoko , Zhuang-ding Corps ,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 household registration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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