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先行」的内地延长主义,也可以说是内地法律延长主义。於1921年公布、次年起实施的「法三号」,强调在台湾应以延长实施内地法为原则,殖民地特别法为例外,虽仍保留台湾总督的委任立法权,但予以严格的限制,并且创设了「特例敕令」的制度,可弹性调整内地法律以便实施於台湾。中央政府即於1922年发布几个重要的敕令,指定几项重要法律包括内地民商法、诉讼法、行政法,於次年起实施於台湾。不过,尊重台湾旧惯的法律政策也得到部分台湾人与日本人的支持,1920年代初期便曾经有过一场重要的民商法施行论争,论辩是否应将内地民商法实施於台湾、如欲实施则应有何限制或调整。最後的决定是,将内地的民商法从1923年起实施於台湾,但仅有关台湾人的身分事项则被排除在外,原则上仍适用台湾的习惯。1935年(昭和10年)起,为了进一步推动内地延长主义、且回应台湾地方自治联盟的诉求,在台湾实施初步的地方自治,并举行有限制的地方选举。
中文关键字: 法三号 , 同化 , 田健治郎 , 民商法施行论争 , 地方自治
英文关键字Title 3 , assimilation , Den Kenjirō , the controversy of the extension of Japanese mainland civil code and commercial code , local self-governance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