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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共埤圳规则」历经两次修正,内容主要为:凡与公众利害有关者,均指定为公共埤圳,由行政官厅监督管理,所有公共埤圳都要登记於埤圳台帐,台帐内容详载水源、经过地方、终点、新设或变更路线的年月日、投资方式、管理人姓名、修缮方法及水租等。1913年(大正2年)修正规定公共埤圳的利害关系人得经行政官厅的认可组织组合,确定公共埤圳组合为法人,以管理人为对外代表人,由行政官厅於利害关系人中指定适当人选5至20人为筹备委员,拟订组合规约申请组合组织,经认可召开组合会协议决定之。
公共埤圳组合除管理者外,下设理事、书记负责事务部门,技师、技手负责技术部门,监视员负责巡视埤圳运作。公共埤圳组合可依「台湾国税徵收规则」赋课徵收水租及费用,如有违背或损害水利者,各按情节予以惩戒处分或罚金及刑罚。公共埤圳规则的颁布,对既存埤圳的意义有三:一是给予法律保障,二是给予法人地位,三是给予整编,以期收最大效能。公共埤圳组合为法人组织,自此可以从日本劝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一定巨额的贷款融资,开辟了土地改良投资之路。
在此诱因之下,公共埤圳数量每年增加,至1920年以前被认定为公共埤圳者计有:台北州25处,新竹州67处,台中州35处,台南州20处,高雄州31处,台东厅2处,花莲港厅1处,全台总计181处,灌溉面积182,642甲。公共埤圳组合至1921年後调整成水利组合,战後历经农田水利协会、水利委员会及农田水利会几次变革,是今日农田水利会的前身。
中文关键字: 水利支配 , 公共埤圳 , 「台湾公共埤圳规则」 , 法人
英文关键字Operation of Water Irrigation , Public Irrigation Waterway , Regulation of Taiwan's Public , Corporation
参考资料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