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保制度源自1958年考试院公布的「公务人员保险法」,保险对象为政府与公立学校之专任人员;保险给付共7项,并附离职退费。生育(本人及配偶)、疾病、伤害三项保险事故,由承保机关提供免费医疗;残废、养老、死亡、眷属丧葬四项保险事故,提供现金给付。私立学校教职员的保险,依据1980年公布的「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条例」办理,除被保险人资格之规定不同外,其制度内容与公务人员保险并无太大差异。随着1995年全民健康保险的实施,前述三项医疗给付并入健保,公保办理的保险给付以四项现金给付为主。
1999年考试院铨叙部将「公务人员保险法」与「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条例」合并修正为「公教人员保险法」。其保险给付包括残废、养老、死亡及眷属丧葬四项现金给付。保险费率采弹性费率,为被保险人每月保险俸(薪)给之4.5%至9%计算,实际费率依保险收支情形,由考试院会同行政院厘订。保险费由被保险人自付35%,政府补助65%,但私立学校教职员由政府及学校分别补助32.5%。
1964年考试院另公布「退休人员保险办法」,以退休之公教人员为保险对象,公保之被保险人依法退休而未领取养老给付者得任意加入。在制度上主要根据公务人员保险法的规定。公务员的退休人员保险是台湾社会保险发展史上第一个以非在职人口为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
中文关键字: 公务人员保险 , 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 , 退休人员保险 , 铨叙部
英文关键字Government Employees’ Insurance , Privat School Staffs' Insurance , Retiree's Insurance , Ministry of Civil Service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