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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佩贤。1994。〈塑造殖民地少国民〉。硕士论文,台湾大学历史研究所。
1896年台湾总督府设国语学校及国语传习所,国语学校前後共有4所附属学校;国语传习所则分为甲科及乙科,甲科招收成年学生,乙科招收学龄儿童。国语学校附属学校及国语传习所乙科可视为小、公学校的前身。
公学校成立的法源为1898年以敕令公布的「台湾公学校令」,其中规定公学校设置、维持经费,除了教职员薪水之外,由地方民众负担。1907年,改以律令发布「台湾公学校令」,承认公学校可以拥有基本财产;此律令至1920年(大正9年)废止。1922年以後公学校的基本法制改依新「台湾教育令」的规定。在基本法制规范下,台湾总督府以府令公布「台湾公学校规则」,规定各项教则,其中规定台湾初等教育的教育目标在「施德教、授实学,以养成国民性格,并精通国语」,此目标通贯整个日本统治时期,未有大改变。1922年之前,部分公学校於六年之上设有实业科或补习科,1922年以後改为二年制高等科。
在台湾的日本人子弟教育始於1897年国语学校第四附属学校,1898年以敕令公布「台湾总督府小学校官制」,始在台湾设置小学校,教则则沿用先前的规定;至1902年公布「台湾小学校官制」及「台湾小学校规则」,基本上是准据日本本土的规定。大多数小学校於六年制的寻常小学校之上都并设二年制的高等小学校。1922年以後,原则上精通国语(日语)的台湾人儿童也可以就读小学校。
原住民教育发端於1896年恒春国语传习所猪朥束分教场。1898年小公学校设置後,原住民地区的国语传习所仍然留存,至1905年以敕令公布「关於蕃人子弟就学之公学校事宜」,为在原住民地区设置公学校的法令依据,同时以训令发布相关规程。1914年总督府以府令发布「蕃人公学校规则」,规定原住民教育的目标在於「施行德育,教授国语,传授生活所须之知识技能,使他们化於国风」。1922年,废止蕃人公学校,一律适用根据新「台湾教育令」公布後发布的公学校规则。除了蕃童公学校之外,原住民地区自1904年起设置蕃童教育所,1936年以後改称教育所,其虽不属於正式的学校体系,却是大多数原住民儿童的初等教育机关。
小、公学校修业年限原则上为六年,原住民地区的公学校多为四年制;1922年以後规定的入学年龄为六岁。学校中的教学科目有国语、修身、算术、唱歌、体操等,但小公学校及原住民公学校教材内容有异。公学校的教科书是由台湾总督府编纂,而小学校的教科书则大多采用日本文部省编纂的教科书。此外,在台湾国语课的时数较多,且特别重视实科教育。至日本统治结束前1944年的统计,台湾共有1,099所国民学校,学童93万余人,其中有5万余日本人,台湾人学龄儿童就学率为71.31%。整个日本统治期间,历年公学校毕业生超过110万人。
中文关键字: 公学校 , 小学校 , 蕃人公学校 , 国民学校 , 义务教育
英文关键字Common School , Elementary School , Common School for Aboriginal Children , National Primary School , compulsory education
参考资料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