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文仪主修。1962年。《续修台湾府志》。「台湾文献丛刊」121。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
- 蒋师辙、薛绍元。1993。《台湾通志》。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 许雪姬。1987。《清代台湾的绿营》。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雍正皇帝即位之初,对道员发下谕旨,命令道员平时赞襄布政使与按察使,督导下属官吏,特别对於官吏廉洁与否,必须仔细访察,并将结果随时密报其上级总督、巡抚,以整饬地方官箴。由於台湾的海疆属性,清廷赋予台湾道三项职权:(一)学政:台湾的生员岁、科二试,其试务不必福建提督学政亲临主持,而由台湾道代理;(二)审判:因台湾无按察使,刑名由台湾道掌理,为第二级的审判权;(三)船政:台湾府设立船厂,修造水师战船的任务交由台湾道负责;(四)税务:1860年(咸丰10年)台湾开港後管厘金局。
1787年(乾隆52年)与总兵同驻一城的道台都加兵备衔,台湾道恢复为台湾兵备道。1787年复加按察使衔,按察使为正三品,清制凡三品以上官员皆可上奏,因此可单衔上奏,亦可与台湾镇总兵官联衔上奏,俨然成为封疆大吏。唯此一权力在1875年(光绪元年)福建巡抚冬、春驻台後大减。1885年台湾建省,审判、学政事务交由台湾巡抚办理。但因未设立按察使,刑名仍交由台湾道办理。
中文关键字: 按察使 , 兵备 , 学政 , 船政 , 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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