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保险费分担,普通事故保险由雇主与被保险人各分担70%与20%,政府补助10%(职业工人自负60%,政府补助40%;渔民自负20%,政府补助80%);职业灾害保险费则基於「无过失原则」,全额由雇主负担(职业工人自负60%,政府补助40%;渔民自负20%,政府补助80%)。
劳保是台湾最早的社会险制度,成立於1950年,依据「台湾省劳工保险办法」开办,在制度上属於「地方性」制度。1958年7月,颁布「劳工保险条例」,劳保成为全国性的制度。最早的保障内容仅包括伤病、残废、生育、死亡与老年五项给付,1956年第三次修正「台湾省劳工保险办法」,新增疾病给付。
1950-1958年间,除了劳工保险办法外,另针对无一定雇主之职业工人与渔民,颁布「台湾省职业工人保险办法」与「台湾省渔民保险办法」,其保险内容与「台湾省劳工保险办法」相同。职业工人与渔民在1958年「劳工保险条例」成立时被定为强制被保险人。
中文关键字: 普通事故保险 , 职业灾害保险 , 无过失原则 , 渔民保险 , 职业工人保险
英文关键字Ordinary Insurance , Occupational Accident Insurance , Principle of Liability without Fault , Fishermen's Insurance , Worker's Insurance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