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ttp://www.fonglin.gov.tw/web/law01.htm
- http://www.geo.ntnu.edu.tw/geoweb/perildical/ntnu/rshrpt/no31/g_n_rsh31_2000-6.htm
- 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IA/092/IA-R-092-001.htm
- 余明德,1998,〈建构中的民族议会〉《台湾原住民民族权、人权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台北:台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务委员会。
之後各原住民团体陆续推展各种争取原住民权利的社会运动,在「还我土地运动」以及「原住民正名运动」的大旗之下,分别在1989年、1991年、1992年、1993年、1994年、1996年、1997年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诉求与主张,包括增加原住民立委名额等等,对原住民族的权利逐步强化,而在1997年的第四次修宪中,则是首度在原住民条款中出现「依其民族意愿」文字,成为原住民主张自治的合宪性来源之一。其中,自1996年以降「原住民自治议会」的筹组行动,更可以看出原住民在这项议题上的动员力量。2003年,立法院更通过十五条原住民区域自治法草案,具体保障原住民建立自治区的可能性,可视为原住民自治运动的一大里程碑。阿里山乡的邹族与兰屿的达悟族,皆成为率先建立自治区的可能地点。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