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
2011-12-02 10:18:01   来源:   点击:

    依据宪法、法律及其他法规范进行司法裁判之国家权力。司法权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审判,公务员惩戒、宪法解释、法律命令统一解释、司法行政权等。

    民国初年之民、刑诉讼采四级三审,设初级审判厅(未及设置之县,则由县知事兼理司法)、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及大理院。1914年(民国3年),裁撤初级审判厅,改於地方审判厅内设简易庭。行政诉讼、公务员惩戒,分由平政院及肃政厅掌理,司法行政则归司法部。

    国民政府成立之初,仍以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掌理民、刑诉讼,四级三审。1927年,大理院改制为最高法院,各审判厅改称法院。1928年司法院成立,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设正副院长各一人。1932年,法院组织法、行政法院组织法相继公布(1935年施行),改民、刑诉讼为三级三审;行政诉讼则由行政法院掌理,采诉愿前置主义,一审终结。公务员惩戒事项,由中央、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掌理。法令解释权,则由司法院会议行之。司法行政部负责司法行政,初隶属司法院,几经变革,改隶行政院。

    现行中华民国宪法仍以司法院最高司法机关,下辖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分掌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之最高审判权及公务员惩戒。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由院长综理院务并监督所属机关。另设有大法官17人,任期9年,以会议形式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令,均由总统提名、监察院同意。但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之监督,仍由司法行政部(今法务部)负责。1980年6月审检分立後,各级法院方改隶司法院,至此,司法院始有完整之司法行政权。

    1992年修宪,正副院长及大法官同意权由国民大会行使,大法官并得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解散事项。1997年,大法官任期改为8年,个别计算,不得连任,并减为15人,以其中2人并任正副院长,此外,司法院有独立编制预(概)算权,行政院不得删减。2000年起,大法官之人事同意权改由立法院行使,非法官转任之大法官,不得享有终身职待遇保障。

    1990年代起,司法院推动「司法改革」,民事诉讼程序增设小额诉讼类型、扩大简易案件范围,实行集中审理,修正上诉要件及程序。强制执行、破产、消费者债务清理、非讼、公证制度等制度,亦大幅修正;刑事诉讼程序,将以往职权主义之诉讼架构改为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大幅修改强制处分、证据法则、简易程序有关规定。行政诉讼程序改采二级二审,增加诉讼类型,设置智慧财产法院,实施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新制等。

    中文关键字: 大法官(宪法诉讼) , 民事诉讼 , 刑事诉讼 , 行政诉讼 , 司法行政

    英文关键字Constitutional Justice , Civil Justice , Criminal Justice , Administrative Justice ,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参考资料

    1. 司法院史实纪要编辑委员会。1982-2007。《司法院史实纪要(1-5)》。台北:司法院。
    2. 陈新民。2005。《宪法学释论》。台北:三民。
    3. 汪楫宝。1954。《民国司法志》。台北:正中。
    4. 钱端升、萨师炯等着。1946。《民国政制史(上)》。台北:商务。
    5. 荆知仁。1984。《中国立宪史》。台北:联经。
    6. 司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judicial.gov.tw/。

    延伸阅读

    1. 吕丁旺。2005。《法院组织法论》。台北:一品。
    2. 蔡志方。1993。《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学(一)》。台北:三民。
    3. 萨孟武。2006。《政治学》。台北:三民。
    4. 王泰升。2001。《台湾法律史概论》。台北:元照。
    5. 王泰升、薛化元、黄世杰编着。2006。《追寻台湾法律的足迹:事件百选与法律史研究》。台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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