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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大会
2011-12-02 10:19:47   来源:   点击:

    代表全中华民国国民行使政权之宪法机关。其地位超越总统及五院等治权机关。依孙文「建国大纲」之规划,国民大会原本应拥有选举、罢免中央政府官员之权,并可对中央之法律行使创制、复决权。但在1936年之「五五宪草」中,国民大会仅有创制、复决、选举罢免正副总统、选举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立监两院院长,以及罢免司法、考试两院正副院长之权。

    受到政治协商会议决议影响,现行中华民国宪法进一步限缩国民大会职权。除选举、罢免正、副总统外,仅剩领土变更、修改宪法及复决立法院所提宪法修正案等权力。创制、复决两权更予以限制,须俟全国半数县市曾经行使创制、复决两项政权後,方得制定办法行使之。

    依据宪法规定,国民大会代表(国大代表)享有言论免责权及不受逮捕特权,并可领受酬劳,具有民意代表之性质。每六年应改选一次,但因国民政府迁台,事实上不能依法办理次届选举,故第一届国大代表40余年未曾改选,仅有增补选部分中央民意代表,迟至1991年底,方产生第二届国大代表。

    行宪後,自1954年至1990年,中华民国第28任总统包括蒋中正、蒋经国、李登辉,都经由国大代表投票产生。因握有选举、罢免总统及修宪之职权,又因国大代表无须定期改选,致国民大会之权力几乎无从加以节制。1992年後,一度扩增部分之权力,甚至因1999年修宪自行延长任期而被大法官以释字第499号解释宣告违宪;自2000年起,职权大幅缩减,其集会仅限於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或提出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时,并以一个月为限;国大代表之产生则改为政党比例代表制。2005年,任务型国大代表复决通过宪法增修条文,将原有各项职权,改由其他宪法机关行使,国民大会正式废除。

    中文关键字: 创制 , 复决 , 修宪 , 领土变更 , 中央民意代表增补选

    英文关键字initiative , referendum , constitutional amending , territory alternation , by-elections for representatives of central parliamentary bodies

    参考资料

    1. 国民大会秘书处编。1946。《(制宪)国民大会实录》。台北:国民大会秘书处。
    2. 萨孟武着、黄俊杰修订。2007。《中国宪法新论》。台北:三民。
    3. 陈新民。2007。《宪法学释论》。台北:三民。
    4. 法治斌、董保城。2004。《宪法新论》。台北:元照。
    5. 荆知仁。1984。《中国立宪史》。台北:联经。
    6. 国民大会官方网站。http://www.na.gov.tw。

    延伸阅读

    1. 薛化元。2006。《自由化民主化:台湾通往民主宪政的道路》,台北:日创社。
    2. 程玉凰、李福钟编。2001。《战後台湾民主运动史料汇编(四、六)国会改造》。台北:国史馆。
    3. 萨孟武。2006。《政治学》。台北:三民。
    4. 王泰升。2001。《台湾法律史概论》。台北:元照。
    5. 王泰升、薛化元、黄世杰编着。2006。《追寻台湾法律的足迹:事件百选与法律史研究》。台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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