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富三、翁佳音。1984。〈清代台湾汉人垦户阶层初论〉。收於《近代中国区域史研讨会论文集上册》。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 黄富三。1993。〈台湾土地开发史〉。收於《八十二年度台湾史蹟源流会论文》。台北:台湾史蹟源流研习会。
- 尹章义编。1981。《新庄志》。台北:新庄市公所。
垦照所允准开垦之土地通常极广,依法须在一定年限内开垦成田,否则即失效。垦户将垦成之田园向政府呈报面积、等则,核定赋额,此即「报陞」,并成为田园之所有人,称为业户。
清代台湾的土地依所有权区分,不外三类:一是有明确所有人之田园或土地,多为民有熟田;二是无主荒地,依法归为国有;三为番有地,属原住民所有。第一种地之取得须依正常买卖、典贌手续;第二种地须向官府办理报垦手续,第三种地透过各种方式向番社或番人取得。台湾移民拓垦的大多是第二、三类土地,而垦户在其拓垦权之取得上扮演要角。
垦户有独资、合资之分。独资者资本较雄厚,如施长龄(施世榜)垦号、张振万(张达京)垦号;资本较小的垦户则组成合夥垦号,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如1709年(康熙48年)陈赖章垦号乃陈天章、陈逢春、赖永和、陈宪伯、戴天枢等人或业户所组合。即使是独资垦户,大多是同一家族之成员共同出资,有如家族公司;合资垦号有如合夥股份公司,二者的合资色彩均强。
垦户取得土地後,即招来佃户进行开垦,事实上是一种主佃合垦制:垦户通常并不亲自拓垦,而是召佃开垦;佃户大多「自备工本,开垦成田」,并「永为己业」。佃户将土地垦成後,垦户可收较高的租额,通常上则田是8石,而佃户只要上缴一定的额租,就可以「永为己业」,拥有「准所有权」,形同「实质所有权」,因此全力以赴。主、佃各尽其力,各取其利,因而加速土地的开发。也因此形成土地双重所有制,为其後大小租制铺路。
中文关键字: 垦照 , 主佃合垦制 , 业户 , 佃户
参考资料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