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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租制
2011-12-02 10:20:51   来源:   点击:

    清代台湾土地的双重所有制。土地所有权为大租户、小租户分层共有。1644年(顺治元年),清廷议准州、县之无主荒地,分予流民与官兵屯种;又规定凡流民开垦无主荒地,「给以印信执照,永准为业」。1753年(乾隆18年),清廷又议准报垦荒地手续,即各省布政司预先刊刻执照,加盖印信,发予各州县,俟垦户呈报,经勘验後发给垦照。

    报垦手续通常是人民先向官府申请开荒,经官府勘查无误,并公告5个月而无异议後,发给「垦照」,准予开垦;而承领垦照者称垦户。垦照所允准开垦之土地通常极广,依法须在一定年限内开垦成田,否则即失效。1728年(雍正6年)规定以10年为限,後修正为田6年、园10年。垦成之後,由垦户向政府呈报面积、等则,核定赋额,即成为田园之所有人,称为业户,此即「报陞」。

    「垦户制」是一种主佃各尽其力的合垦制。垦荒工作艰辛、有风险性,须投入大量劳力、资金、技术,因此垦户取得土地後,并不自垦,而是将荒埔分成较小地块,招佃户贌垦。垦户除提供土地外,有时也出牛、种籽、工本,但多数是由佃户自备工本、耕具。透过主佃合垦的方式,垦户方能在短期内,以有限的资金完成广大土地的拓垦任务。因垦户大多只付土地取得之代价与水利设施之投资,故史志常称垦户「工本无多」。

    佃户负责实际垦荒,因此垦成後享有「永佃权」,即准所有权,一套土地关系(或制度)应运而生。国有土地须报陞,於是垦户成为业户,是地权所有人,负有纳税义务,并享有土地收益权,向佃户收取地租,称「大租」。另外,随着水田化运动的展开,佃户常将其田园再招现佃人耕种,并收取地租,称「小租」。於是出现一田二主,双层土地所有权的制度,即一土地上有大租户、小租户、现佃人,称「大小租制」。一般来说,中、北部的广大地区均盛行大小租制;南部高屏溪以南屏东地区外,在明郑以前即已垦成,入清後承认既成事实,不采行大小租制;噶玛兰因清廷不许设业户,基本上亦无大小租制。

    日治初期鉴於一田多主的现象,乃实施大租权整理,由政府以公债买销大租户的权益,以小租户为业主,大租户不再存在。

    中文关键字: 大租户 , 小租户 , 永佃权

    英文关键字large-rent holders , small-rent holders , Permanent Tenant Right

    参考资料

    1. 柯志明。2001。《番头家:清代台湾族群政治与熟番地权》。台北:中央研究院社会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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