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租
2011-12-02 10:21:44   来源:   点击:

    自清朝统治以来,台湾的土地制度即有所谓「一田二主」的特殊现象存在。所谓「一田二主」,意味着一块土地有两重的地主,一者为与佃农有直接租约关系的小地主,另一者则为名义上的土地所有人,也就是将土地承租给这些小地主的大地主。此两者皆有从土地和农民获取地租的权力,一般我们称前者为「小租户」,後者为「大租户」,两者所收取的地租则分别称为「小租」与「大租」;因此,所谓「大租」,即指土地的名义拥有者从该土地上所能获取的收益。

    据考证,所谓「一田二主」现象的起因主要有二,其一为福建地区的旧惯,其二则为清朝开垦制度所导致,而後者对此现象的影响尤大。清朝为鼓励人民垦荒,对申请开垦者发给垦照,承认其土地业主权。申请者获得垦照後,往往不是单纯自耕,而是大规模的招租开垦;在尚未开发的中、北部地区,获得开垦许可的地方豪强便以集体拓垦的方式,从平埔族手中巧取豪夺得到了广大的土地。由於土地面积甚大,因此垦户常将土地交给其下的佃户管理;而每一佃户所能控制的土地亦不小,因此部份的佃户又将土地租给直接耕作者进行农作。在转租的过程中,中层的佃户(小租户)需要向垦户(大租户)缴交一定数量的田租,此即所谓的「大租」。

    大租的种类甚多,除了上述民间自行开垦者所缴交的民间「大租」之外,还有承租清朝官地的「官大租」,原住民的「番大租」等,种类繁多不一而足。大租户原本是土地的拥有者,但随着时间演变,实际掌握土地的小租户逐渐侵蚀了大租户的权利,他们缴交一定数量的大租,再向佃农收取数倍於此的小租,在获利和实力上压过了大租户,大租权因此逐渐丧失了其土地所有权方面的意义,并沦为租佃关系中的寄生者。同时,一田二主造成土地权利的紊乱,大小租户的业权纠纷、公地的侵吞情况履见不鲜,田赋亦无法核实,也造成社会和财政上的严重问题。因此,至刘铭传时,清政府进行「清赋」改革,采「减四留六」的方式,以渐进方式限制大租户所能收取的地租,并清丈田亩,明定业权,大租的存在受到很大的削减;至日本统治时期,遂以强制收回与补偿的手段彻底取消大租权,至1900年代初期大致功成,此後一田二主的现象乃成为陈蹟,而大租权亦告消灭。

    参考资料

    1. 黄富三,〈刘铭传清赋事业与土地改革研究〉,台大史研所硕士论文,1967.
    2. 台湾省文献委员会编,《台湾史》,南投: 省文献会,1990.

相关热词搜索:[标签:关键词]

上一篇:奥田彧
下一篇:孔宅遗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