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权
2011-12-02 10:41:09   来源:   点击:

    有关公务人员考选、铨叙、培训、保障、退抚等事项之国家权力。本质上属行政权的一种,因孙文思想之影响,独立成为一权。1930年(民国19年)国民政府正式成立考试院暨所属考选委员会、铨叙部组织;1936年的「五五宪草」亦延续考试院之设。

    现行中华民国宪法以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19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2000年修宪後,改经立法院同意)。依「考试院组织法」规定,考试院采合议制,由独立行使职权之考试委员组成合议性质之考试院会议,行使宪法所赋予之各项考试权,并於作成决议後,交由考选部、铨叙部、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等二部二会,分别加以执行。

    依宪法规定,公务人员之选拔,应实行公开竞争之考试制度。公务人员之任用资格及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之执业资格,更须经考试院依法考选铨定之。此外,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公务人员之任用、铨叙、考绩、级俸、陞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亦均属考试权之范畴。因此,考试院虽名为「考试」,实即相当於掌理整体文官制度之「人事院」,因而与行政机关人事指挥之权限有所重叠。1966年修正「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授权总统颁布组织规程,设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统筹所属各机关之人事行政,有关考铨业务,仍受考试院之监督,实质上将行政院所属人员之管理权限移出。1992年修宪时,将考试权之范围调整为考试、公务人员之铨叙、保障、抚恤、退休及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陞迁、褒奖之法制等事项。

    中文关键字: 考选 , 任用 , 铨叙 , 退休抚恤 , 保障培训

    英文关键字Examinations , appointment , qualification screening , retirement and compensation , protection and training of Civil Service

    参考资料

    1. 萨孟武着、黄俊杰修订。2007。《中国宪法新论》。台北:三民。
    2. 陈新民。2007。《宪法学释论》。台北:三民。
    3. 法治斌、董保城。2004。《宪法新论》。台北:元照。
    4. 考试院编纂室编。1989。《考试院概况》。台北:考试院秘书处。
    5. 荆知仁。1984。《中国立宪史》。台北:联经。
    6. 考试院官方网站。http://www.exam.gov.tw。

    延伸阅读

    1. 薛化元。2006。《自由化民主化:台湾通往民主宪政的道路》。台北:日创社。
    2. 萨孟武。2006。《政治学》。台北:三民。
    3. 王泰升。2001。《台湾法律史概论》。台北:元照。
    4. 王泰升、薛化元、黄世杰编着。2006。《追寻台湾法律的足迹:事件百选与法律史研究》。台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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