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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中华民国宪法以考试院为国家最高考试机关,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考试委员19人,由总统提名,经监察院同意任命之(2000年修宪後,改经立法院同意)。依「考试院组织法」规定,考试院采合议制,由独立行使职权之考试委员组成合议性质之考试院会议,行使宪法所赋予之各项考试权,并於作成决议後,交由考选部、铨叙部、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等二部二会,分别加以执行。
依宪法规定,公务人员之选拔,应实行公开竞争之考试制度。公务人员之任用资格及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之执业资格,更须经考试院依法考选铨定之。此外,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公务人员之任用、铨叙、考绩、级俸、陞迁、保障、褒奖、抚恤、退休、养老等,亦均属考试权之范畴。因此,考试院虽名为「考试」,实即相当於掌理整体文官制度之「人事院」,因而与行政机关人事指挥之权限有所重叠。1966年修正「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授权总统颁布组织规程,设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统筹所属各机关之人事行政,有关考铨业务,仍受考试院之监督,实质上将行政院所属人员之管理权限移出。1992年修宪时,将考试权之范围调整为考试、公务人员之铨叙、保障、抚恤、退休及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陞迁、褒奖之法制等事项。
中文关键字: 考选 , 任用 , 铨叙 , 退休抚恤 , 保障培训
英文关键字Examinations , appointment , qualification screening , retirement and compensation , protection and training of Civil Service
参考资料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