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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者有其田
2011-12-02 10:41:15   来源:   点击:

    1953年政府徵收私有耕地转售给承租佃农的政策。是土地改革的最後阶段工作。政府为扶植自耕农,继1951年实施公地放领後,进而徵收私有出租耕地,由现耕农民承购。在1953年1月先後公布「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及其配套的相关条例「台湾省实物土地债券条例」、「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其要点包括:

    (一)徵收放领之耕地:徵收地主、祭祀公业、宗教团体之超过保留标准的耕地,放领给现耕农民,防止业佃直接受授,根绝黑市地价;(二)徵收地价之补偿:耕地的出售价格是耕地主要作物年收获的2.5倍,地主得到七成的实物土地债券(年息4%,分10年20次给付),及三成的公营事业股票(台湾水泥、台湾纸业、台湾农林、台湾工矿四大公司,一次补偿);(三)放领地价之徵收:现耕农民向政府缴交实物充当土地代金,以年息4%分10年20次,於1963年交清;(四)地主土地之保留:个人地主可保留7-12则等的水田3甲、旱田6甲,祭祀公业及宗教团体保留数量为个人的二倍。

    土地改革使地主与政府之间产生三种不等价的交换关系:(一)三七五减租造成地价大跌,稻田的价格在减租前约为年产值的4倍,但政府仅以2.5倍收购;(二)实物债券的年息仅4%,远低於银行定存的年息16%;(三)1954年四大公司股票上市後二个月,股价已跌至票面金额的30%。

    耕者有其田实施结果,共徵收10万6,049户地主(占地主人数59%),14万3,568甲的佃耕地(占总佃耕地57%),转卖给19万4,823户(占总佃农数64%)。一系列的土地改革,使总耕地面积里的佃耕地比例由1949年41%降至1961年10%。但土地改革後,台湾小农经济并未改变,反而因为政策上对农地扩大限制和农业人口增加,使得农地规模更加零细化。

    四大公司号称出售给地主,但政府仍持有四大公司18.6%的股份。其中台湾水泥、台湾纸业是日治时期的日本独占资本,而台湾工矿、台湾农林几乎是日治时期日本人的中小企业,於是原先的日资中小企业以土地改革为契机,由台湾本土的地主阶层所继承。

    耕者有其田对台湾经济结构产生巨大的影响:首先是农民拥有土地,提高生产意愿,生产力大增,稳定粮食的供给;其次是农业生产力增加,提高农民购买力,促进工业产品的国内市场的形成;第三是政府徵收实物地价,排除地主的介入,直接自农民取得粮食;而对地主的补偿,是将地价的30%换算稻谷、糖的平均市场价格,交付等值的公营事业的股票。政府藉由高估公营企业资产的方式,获取巨额资金,同时将地主资产转化为产业资本的一部分。

    中文关键字: 耕者有其田 , 土地改革 , 地主 , 四大公司 , 农业培养工业

    英文关键字Land to the Tiller , Land Reform , Landlord , four government-owned companies , Nurturing Industry with Agriculture

    参考资料

    1. 邓文仪。1955。《台湾省实施耕者有其田纪实》。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
    2. 刘宁颜编。1989。《台湾土地改革纪实》。南投:台湾省文献委员会。
    3. 国史馆。1988。《土地改革史料》。台北:国史馆。
    4. 萧铮。1980。《土地改革五十年:萧铮回忆录》。台北:中国地政研究所。
    5. 张景森。1992。〈虚构的革命:国民党土地改革政策的形成与转化 (1905-1989)〉。《台湾社会研究季刊》,13:161-194。
    6. http://www.landreform.org.tw/html/02-06.htm。

    延伸阅读

    1. 廖正宏、黄俊杰、萧新煌。1986。《光复後台湾农业政策的演变》。台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
    2. 刘进庆。1992。《台湾战後经济分析》。台北:人间。
    3. 石田浩。2007。《台湾经济的结构与开展:台湾适用「开发独裁」理论吗?》。台北:自由学术思想基金会。
    4. 徐世荣。2008。〈被操弄的农户「分类」:以台湾土地改革为例〉。《台湾史学杂志》,4: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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