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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湾先後设有7所育婴机构。1796年(嘉庆元年),嘉义地方士绅出面劝捐置业,在城隍庙左堂成立育婴堂。道光年间,彰化知县高鸿飞出面提倡,官绅合捐经费,以抄封叛产作为堂舍,收养贫不能养之女婴。1854年(咸丰4年),府城富户石时荣,自捐土地家屋以为堂所,又名养生堂。1866年(同治5年),林维源倡捐置产,在枋桥街(今板桥市)成立保婴局,以收养摆接堡内之弃婴。1870年(同治9年),淡水厅同知陈培桂首创由官绅合建的淡北育婴堂,购买黄姓地基新造而成。同年,陈培桂又於竹堑(今新竹)城内龙王庙右成立育婴堂。1880年(光绪6年),澎湖通判李郁偕等,向官绅广募经费,改筑邵公祠为育婴堂。金门亦设有育婴堂,唯金门非属台湾府管辖。
收容弃婴的机构除枋桥街名为保婴局,余皆称育婴堂。研究者推测,自有房舍在堂内施行保育者称堂;未有机构房舍,让婴儿於乳母家就养,仅拨补经费者则称局。
育婴堂未限定收养婴儿之性别,然资料显示被收养者绝大多数为女婴,显示除了经济因素外,与传统重男轻女的观念有关。育婴堂的收容能力相当有限,且常因经费不继而中止暂废,以致社会上仍有大量弃婴,特别是女婴。因救济机构无法全部收容,或家长不愿意将弃婴送往育婴堂,民间溺女的风气始终未能尽除。日本领台後,育婴堂大都被并入慈惠院或仁济院。
中文关键字: 社会救济 , 清代 , 女权 , 治台政策
英文关键字social relief , Qing period , woman's rights , Taiwan-governing policy
参考资料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