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婴堂
2011-12-02 10:41:33   来源:   点击:

    清代台湾专门收容弃婴之机构。传统中国因受生活贫困、迷信、重男轻女等观念影响,早有弃婴溺女之陋俗。对应於此一社会现象,宋代即出现收容弃婴之机构。清初台湾因正值初垦阶段,加上禁止携眷政策影响,人口以壮年男性为主,弃婴溺女之事绝少听闻。乾隆中期以後,随着携眷政策的弛禁,人口增加、垦地日辟,渐有弃婴溺女之纪录出现;至於育婴堂等儿童救济机构则迟至嘉庆初年方有文献记载。

    清代台湾先後设有7所育婴机构。1796年(嘉庆元年),嘉义地方士绅出面劝捐置业,在城隍庙左堂成立育婴堂。道光年间,彰化知县高鸿飞出面提倡,官绅合捐经费,以抄封叛产作为堂舍,收养贫不能养之女婴。1854年(咸丰4年),府城富户石时荣,自捐土地家屋以为堂所,又名养生堂。1866年(同治5年),林维源倡捐置产,在枋桥街(今板桥市)成立保婴局,以收养摆接堡内之弃婴。1870年(同治9年),淡水厅同知陈培桂首创由官绅合建的淡北育婴堂,购买黄姓地基新造而成。同年,陈培桂又於竹堑(今新竹)城内龙王庙右成立育婴堂。1880年(光绪6年),澎湖通判李郁偕等,向官绅广募经费,改筑邵公祠为育婴堂。金门亦设有育婴堂,唯金门非属台湾府管辖。

    收容弃婴的机构除枋桥街名为保婴局,余皆称育婴堂。研究者推测,自有房舍在堂内施行保育者称堂;未有机构房舍,让婴儿於乳母家就养,仅拨补经费者则称局。

    育婴堂未限定收养婴儿之性别,然资料显示被收养者绝大多数为女婴,显示除了经济因素外,与传统重男轻女的观念有关。育婴堂的收容能力相当有限,且常因经费不继而中止暂废,以致社会上仍有大量弃婴,特别是女婴。因救济机构无法全部收容,或家长不愿意将弃婴送往育婴堂,民间溺女的风气始终未能尽除。日本领台後,育婴堂大都被并入慈惠院或仁济院。

    中文关键字: 社会救济 , 清代 , 女权 , 治台政策

    英文关键字social relief , Qing period , woman's rights , Taiwan-governing policy

    参考资料

    1. 杵渊义房。1940。《台湾社会事业史》。台北:德友会。
    2. 梁其姿。1997。《施善与教化:明清的慈善组织》。台北:联经。
    3. 戴文锋。1991。〈清代台湾的社会救济事业〉。硕士论文,成功大学历史语言研究所。

    延伸阅读

    1. 夫马进。1997。《中国善会善堂史研究》。京都:同朋舍。
    2. 黄秀政。1975。〈清初台湾的社会救济措施〉。《台北文献》直33:143-160。
    3. 李健鸿。1997。〈边陲统制与伦理教化:台湾社会救济体制形成之研究(1683-1945)〉。博士论文,台湾大学社会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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