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毓良。2004。〈清代台湾的军事与社会:以武力控制为核心的讨论〉。博士论文,台湾师范大学历史研究所。
- 戴炎辉。1979。《清代台湾之乡治》。「台湾研究丛刊」。台北: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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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庄包括清庄、联甲二部分。清庄最初为约束游民而设,着由街庄总理、族长,约束、教化游民,若游民不受教,可禀官将其驱逐庄外,或遣送回大陆原籍。清庄最早的纪录是1824年(道光4年),凤山县许尚事件刚落幕,闽浙总督赵慎畛奏行清庄之法。1833年张丙事件後,闽浙总督程祖洛筹酌善後事宜,再度提出清庄以防盗贼。在此之前,台湾办理清庄,地方官赴乡查办需靠书役引路,但官吏惮於路途遥远,又常得贿包庇,清庄沦为虚应故事。程祖洛重新下令,台湾镇、台湾道每年於秋收後,必须遴选干员,代替书役赴乡清查;如遇原册无名之人,或来去人数与所报不符,立刻将其拏交地方官审讯。
现今保存最早的清庄公约,是1836年淡水厅同知娄云颁发的「庄规禁约」,内容包括庄规4则、禁约8条,其推行的范围,依1843年淡水厅的公文,应是以一个堡为范围而实施的联庄制度。
中文关键字: 清庄 , 联甲 , 许尚事件 , 张丙事件 , 娄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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