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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教育令(1922)
2011-12-02 10:42:38   来源:   点击:

    台湾总督府配合「内地延长主义」政策而制定的教育法令。台湾总督田健治郎於1922(大正11年)2月4日以敕令第20号公布,又称「新教育令」。此令公布同时,废止1919年「台湾教育令」。第一条规定「在台湾之教育根据本令」,确立台湾的学校制度。相对於1919年以「在台湾的台湾人」为对象,新教育令规范「在台湾之教育」,对象包括台湾人和在台日本人。

    新教育令在中等学校(含)以上废除在台日本人(内地人)和台湾人(本岛人)的区别,采取共学制度;初等教育则依据「国语」(日语)常用与否,区分公学校和小学校,而非过去以种族为区分标准。中等教育以上大抵依据日本本土之学制,公学校教育和师范教育则承认台湾的特别制度。关於公学校,第二条规定:「国语常用者之初等普通教育依据小学校令。」第三条规定:「对非国语常用者施予初等普通教育之学校为公学校。」关於师范教育,和日本本土主要不同在於,师范学校设置小学师范部和公学师范部,或只设立其一,分别培育小学校和公学校之教员(第十三条)。另外,新教育令中公学校毕业生和小学校毕业生,具有同样的资格。

    新教育令公布後,学校制度也有所变更或调整。初等教育:废止蕃人公学校之名称。中等教育:废止高等普通学校、女子高等普通学校,改为中学校、高等女学校;据此,台中高等普通学校改为台中第一中学校,台北女子高等普通学校改为台北第三高等女学校,彰化女子高等普通学校改为彰化高等女学校。实业教育:废止台湾实业学校官制(内地人)、台湾公立实业学校官制(本岛人),改为台湾公立实业学校,台北第一工业学校、第二工业学校合并为台北工业学校。简易实业学校改为实业补习学校。专门学校:高等商业学校如旧,医学专门学校废止医学专门部之规定。农林专门学校改为高等农林学校,废止商业专门学校。师范教育:日本本土师范学校豫科1年、本科5年,共6年;台湾师范学校普通科5年、演习科1年,共6年。高等教育:高等学校为含有寻常科之七年制高等学校。

    中文关键字: 内地延长主义 , 田健治郎 , 新教育令 , 共学制度 , 「国语」常用

    英文关键字policy of ruling Taiwan as an extension of Japan (or assimilation policy) , Den Kenjirō , New Education Rescript , integration schooling system , speaking Japanese on daily basis

    参考资料

    1. 吉野秀公。1927。《台湾教育史》。台北:吉野秀公。
    2. 台湾教育会编。1939。《台湾教育沿革志》。台北:台湾教育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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