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籍民
2011-12-02 10:43:22 来源: 点击:
依马关条约清廷将台湾割给日本,台湾岛上的清国人在两年内(1895.5.8~1897.5.8)可自行决定去留,期满未迁回清国者自然取得日本籍。此类台人在台原属世居,其家族、财产都在台湾,但後来因经商或其他原因而暂住大陆(尤其闽粤两省)居留时,则称为台湾籍民。此外原居闽粤的中国人,在1897月5月8日以前偶然来台居留者亦可取得台湾籍,其家族、财产、事业皆在大陆,无意在台永久居留,虽与台湾关系不深,仍能享受特权(治外法权,免除地方税);另闽粤人之中或有人透过其在台戚友,以赠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台籍,或在当地收买台湾护照後向当地日本领事馆登记亦可取得台湾籍民身分。这类人未曾到过台湾以其籍贯称其为厦门籍民或福州籍民,亦称假冒籍民。真正的台湾籍民(在台湾称为本岛人)只占全台湾籍民的十分之一而已。
参考资料
- 〔★梁华璜,《台湾总督府的「对岸」政策研究:日据时代台闽关系史》,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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