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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国会
2011-12-02 10:45:08   来源:   点击:

    中华民国政府迁台後长期未改选的中央民意机构。1947年中华民国行宪後,中央民意机构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分别选出第一届国大代表、立法委员及监察委员;1949年12月,中央政府迁台後,面对中央民意代表改选的问题。1950年12月,蒋中正总统接受行政院的意见,以「台统(一)第一○三号」咨文,咨请立法院同意立法委员延长任期一年,得到立法院的同意,是中央民意代表长期未改选的开端。立法委员任期经过三次延长後,监察委员与国民大会代表6年任期亦将届满,行政院乃建议采取制度性的安排,使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得以持续延任。

    在国民大会部分,1953年蒋中正采纳行政院的建议,以宪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每届国民大会代表之任期,至次届国民大会开会之日为止」,行文国民大会秘书处,直接认定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任期未满,应继续行使职权。立法委员和监察委员部分,由行政院向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声请释宪。1954年初,大法官会议作成释字第31号解释:「……惟值国家发生重大变故,事实上不能依法办理次届选举时,若听任立法、监察两院职权之行使陷於停顿,则显与宪法树立五院制度之本旨相违,故在第二届委员未能依法选出集会与召集以前,自应仍由第一届立法委员、监察委员继续行使其职权。」自此,第一届中央民意机构成为长期不改选的「万年国会」。1972年,增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直接赋予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继续行使职权的「宪法」依据。

    长期未改选的国会,使得中央民意机构欠缺民意基础。在此一体制下,1972年以後虽定期改选,选出少数的增额中央民意代表,人民仍无法透过国会全面改选,落实民主政治。1989年立法院制定「第一届资深中央民意代表自愿退职条例」,次年6月大法官会议释字第261号解释文,明定1991年12月底为第一届中央民意代表退职的最後期限。1991年经由修宪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并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1991年国民大会代表、1992年立法委员全面改选,监察委员由总统提名产生,万年国会正式终止。

    中文关键字: 中华民国宪法 , 国民大会 , 立法院 , 监察院 , 国会改造

    英文关键字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 National Assembly , Legislative Yuan , Control Yuan , Congressional reform

    参考资料

    1. 程玉凤、李福钟编着。2001。《战後台湾民主运动史料汇编(4):国会改造》。台北:国史馆。
    2. 程玉凤、李福钟编着。2001。《战後台湾民主运动史料汇编(6):国会改造》。台北:国史馆。
    3. 薛化元。2001。〈中央民意代表延任与台湾本土政治菁英的态度:以「临时」省议会在野派为中心(1950-1969)〉。收於《迈向二十一世纪的台湾民族与国家论文集》。「台湾史系列3」。台北:财团法人吴三连台湾史料基金会。
    4. 薛化元、杨秀菁。2003。〈强人威权体制的建构与转变(1949-1992)〉。收於《人权理论与历史论文集》。李永炽、张炎宪、薛化元主编。台北:国史馆。
    5. 总统府编。1954。《总统府公报》,467期。

    延伸阅读

    1. 王泰升、薛化元、黄世杰编着。2006。《追寻台湾法律的足迹:事件百选与法律史研究》。台北:五南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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