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
2011-12-02 10:47:05   来源:   点击:

    立於法律之下,除立法权、司法权以外之其他国家作用。行政权之归属,因政府体制之不同而异。民国初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采内阁制,於大总统外,另设国务总理,掌握行政权。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采总统制,以大总统总揽行政权。至五五宪草(1936年),总统仅系国家元首,另设行政院掌行政权。国民政府采五院制,亦以行政院掌握行政权。

    现行宪法制定之初,采「修正式内阁制」,以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考试权归考试院掌理),向立法院负责。总统发布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亦即行政院院长有副署权,得以节制总统之职权。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预算案等各种议案之权力,并有向其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院开会时,行政院及其他关系院之院长及各部会首长得列席陈述意见。当立法院不支持行政院时,现行宪法本文未采取内阁制下不信任投票、解散国会等制度,而以覆议制取代。亦即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行政院如认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移请立法院覆议。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行政院采首长制,以院长为其首长。依宪法本文行政院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各部会首长、不管部会之政务委员,共同组成行政院会议,襄助院长作成决策。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项,或涉及各部会共同关系之事项,在提出於立法院之前,均须交由行政院会议议决,但因非合议制之设计,故仍以行政院院长之裁决为断。

    行政院及各部会之组织,原则上采上命下从之科层体制,但依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之独立机关(例如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则行使职权不受行政院之指挥命令。行政院得依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宪法增修条文、行政院组织法或其他法律之规定,设置所属下级机关。

    行政院组织法於行宪後历经6次修正。1947年行宪之初,行政院组织法明文规定,设14部3会1处1局;政府迁台後,1952年时整并为8部2会1处1局。此後迭有增设,截至2006年为止,共有8部、23委员会、1行、1处、2局、3署、1院。

    1997年修宪後,总统任命行政院院长,无须经由立法院同意,行政院与立法院之间,除原有覆议规定外,更引进不信任案(倒阁权)及解散立法院制度,使政府体制倾向於「双首长制」。但因总统有关国家安全大政方针之决策,仍须交由行政院及各部会执行,本身并未设有执行之机关。故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之地位,并未完全变更。

    中文关键字: 行政首长 , 议会内阁制 , 双首长制 , 行政院 , 副署

    英文关键字head of the government , parliamentary system , semi-presidentialism , Executive Yuan , counter-signature

    参考资料

    1. 萨孟武着、黄俊杰修订。2007。《中国宪法新论》。台北:三民。
    2. 陈新民。2005。《宪法学释论》。台北:三民。
    3. 法治斌、董保城。2004。《宪法新论》。台北:元照。
    4. 荆知仁。1984。《中国立宪史》。台北:联经。
    5. 行政院官方网站。http://www.ey.gov.tw/。

    延伸阅读

    1. 薛化元。2006。《自由化民主化:台湾通往民主宪政的道路》。台北:日创社。
    2. 萨孟武。2006。《政治学》。台北:三民。
    3. 王泰升。2001。《台湾法律史概论》。台北:元照。
    4. 王泰升、薛化元、黄世杰编着。2006。《追寻台湾法律的足迹:事件百选与法律史研究》。台北:五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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