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月顺、曾品沧、许瑞浩。2000。《战後台湾民主运动史料汇编(1):从戒严到解严》。台北:国史馆。
- 李筱峰。2001。〈台湾戒严时期政治案件的类型〉。收於《戒严时期政治案件之法律与历史探讨》。「财团法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研究丛书」1。倪子修总编辑。台北:财团法人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
- 薛化元等。2003。《战後台湾人权史》。台北:国家人权纪念馆筹备处。
- 薛化元。2006。《自由化民主化:台湾通往民主宪政的道路》。「青少年台湾文库」。台北:日创社。
在长期的戒严体制下,为数可观的平民遭到军法审判,其中冤、假、错案为数不少,政治性案件亦牵扯甚多。「戒严法」原本规定解严後受到军法审判的人民,可以向普通法院要求「上诉」。原本的军法判决已经定谳,甚至执行完毕,解严时军法系统也独立於普通法院之外,不受最高法院管辖。其中所谓的「上诉」,实际上是人民针对原军法审判定谳的案件,可以透过法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要求。然而蒋经国总统主导的中国国民党当局,因特殊的考量,不愿使戒严时期人权受害者有依法重审的机会,遂以「国安法」冻结原本「戒严法」规定解严以後的体制内救济管道,「转型正义」从而难以实现。
此外,「国安法」延续戒严体制对人民迁徙自由的限制,特别是针对遭到限制返国的政治异议人士(又称黑名单),而赋予行政机关有权不许可「有事实足认为有妨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重大嫌疑者」的入出境申请。至於「人民集会、结社,不得违背宪法或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的「国安法三原则」,显示蒋经国此一政治改革方向并不彻底。
解严是台湾结束戒严体制的里程碑。不过,战後台湾的宪政体系不仅受「戒严法」的影响,亦受到动员戡乱时期(或非常时期)特别法体制的严重牵制,「惩治叛乱条例」及「刑法」100条仍箝制言论自由,只要与国民党当局不同的国家认同,就可能构成叛乱罪。加上「国安法」的配套安排,使解严还达不到「戒严法」原本规定改革效果,也不足以使台湾的法律体系回归民主宪政的常轨。就此而言,解严是台湾朝向自由化发展重要的一步,但自由化改革却未因此而完成。
中文关键字: 戒严 , 动员戡乱时期 , 国家安全法 , 军法审判 , 黑名单
英文关键字Martial Law , Temporary Provisions Effective During the Period of Communist Rebellion , National Security Law , court-martial , Blacklist
参考资料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