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胜彦。1993。《清代台湾厅县制度之研究》。台北:华世。
- 林豪。1963。《澎湖厅志》。「台湾文献丛刊」164。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
- 柯培元。1961。《噶玛兰志略》。「台湾文献丛刊」92。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
通判的设立,多半在边陲之地,以补知府管辖之不足。1727年(雍正5年)澎湖厅设澎湖厅海防粮捕通判,负责稽查船只、管理钱谷、司法审判,唯其权力受到部分限制,命案、强盗等盗大案需移送台湾知县办理;偷窃、自杀、斗殴或民事案件,可以由通判自理。1810年(嘉庆15年)新设噶玛兰厅,置噶玛兰厅粮捕通判,管理钱粮与杂案,遇有命盗大案则移送台湾知府审理。
1875年(光绪元年)新设台北府,噶玛兰厅改为宜兰县,原通判缺移驻鸡笼(今基隆),为鸡笼厅通判。1885年台湾建省,鸡笼厅通判升格为基隆厅同知。原中路抚民理番同知,降格为埔里社厅通判,受台湾府管辖。1894年,台湾巡抚邵友濂奏准设立台北府南雅厅,置通判,厅治在大嵙崁(今桃园县大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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