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72年10月13日,郑、英正式缔结通商条约,系将先前条文精简成13条,英方对於入港缴交武器、课徵进口税3%颇有微词,却不得不概括接受。正式条约明定郑方将砂糖、各种皮革年产量三分之一售与英商。唯郑氏所要求之军需品不见於此条约,但正式协约第4条仍载:公司所属英国人或其他国人,在英国首长之允许和本人同意下,得被留用或徵用为国王或其臣民服务。此一条约,英方目的在拓展自由贸易,郑方在取得武器,以加强军事力量。
1672年英人在安平设立商馆,唯英人并不因之满足,其最终目的在於与日本、清国直接贸易。英人前往日本交涉重设商馆事,遭日本拒绝。郑经西征时,为获得英制武器,特於1675年与英方再订立协约补充约款,增订英船应运销之货品,其中有枪200挺、铁100担等,其後并获郑方允许,於厦门设立商馆。
惟英人在两地经营之商馆均不顺利。在台湾商馆方面,英方原欲转贩鹿皮与蔗糖,但此商品为郑经之专卖品,处处受到限制。在厦门商馆,英方贸易受战争影响起伏不定。1680年郑经西征失利率军回台湾,厦门商馆因此关闭。台湾商馆则以英国货品销出不易,丝绸缎无法取得,与日本之贸易又不可行,且郑氏对於商品物资控制甚严,仲介贸易之利无法获得,郑氏亦积欠许多货款,双边关系无法维系,1681年英人决定关闭台湾商馆,仅留代理人一名,负责清理债务。
中文关键字: 英国东印度公司 , 台湾商馆 , 厦门商馆
英文关键字English East India Company , Taiwan Factory , Amoy Factory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