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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英通商条约
2011-12-02 10:49:48   来源:   点击:

    郑经与英国为进行双边贸易所签订之条约。郑经主政时期,力图扩展海外贸易,派遣使节团至万丹(Bantam,今爪哇西北角),邀请英国人来台贸易,相约给以优惠待遇。1670年(永历24年)6月23日,万丹号(The Bantam Pink)、珍珠号(The Pearl)抵达台湾。9月10日英船指挥官克利斯布(Ellis Crisp)与郑经签定郑英非正式通商协议。郑方同意英人之条款20条,主要内容包括:允许英船自由贸易、英人在台可自由买卖,将鹿皮、糖等运销日本、吕宋等地。郑方要求英人有17条,主要内容包括:英船入港时须将船上枪炮火药移交郑方,离去时发还;进口货物售後缴交关税3%,派驻2名炮手为国王(即郑经)服役,留铁匠一名为郑方制造枪炮,并要求英人供应火药200桶、火绳枪200挺、英国铁100担等。

    1672年10月13日,郑、英正式缔结通商条约,系将先前条文精简成13条,英方对於入港缴交武器、课徵进口税3%颇有微词,却不得不概括接受。正式条约明定郑方将砂糖、各种皮革年产量三分之一售与英商。唯郑氏所要求之军需品不见於此条约,但正式协约第4条仍载:公司所属英国人或其他国人,在英国首长之允许和本人同意下,得被留用或徵用为国王或其臣民服务。此一条约,英方目的在拓展自由贸易,郑方在取得武器,以加强军事力量。

    1672年英人在安平设立商馆,唯英人并不因之满足,其最终目的在於与日本、清国直接贸易。英人前往日本交涉重设商馆事,遭日本拒绝。郑经西征时,为获得英制武器,特於1675年与英方再订立协约补充约款,增订英船应运销之货品,其中有枪200挺、铁100担等,其後并获郑方允许,於厦门设立商馆。

    惟英人在两地经营之商馆均不顺利。在台湾商馆方面,英方原欲转贩鹿皮与蔗糖,但此商品为郑经之专卖品,处处受到限制。在厦门商馆,英方贸易受战争影响起伏不定。1680年郑经西征失利率军回台湾,厦门商馆因此关闭。台湾商馆则以英国货品销出不易,丝绸缎无法取得,与日本之贸易又不可行,且郑氏对於商品物资控制甚严,仲介贸易之利无法获得,郑氏亦积欠许多货款,双边关系无法维系,1681年英人决定关闭台湾商馆,仅留代理人一名,负责清理债务。

    中文关键字: 英国东印度公司 , 台湾商馆 , 厦门商馆

    英文关键字English East India Company , Taiwan Factory , Amoy Factory

    参考资料

    1. 赖永祥。1965。〈台湾郑氏与英国的通商关系史〉。《台湾文献》,16(2):1-50。
    2. 曹永和。1979。《台湾早期历史研究》。台北:联经。
    3. 赖永祥、曹永和。《十七世纪台湾英国贸易史料》。「台湾研究丛刊」57。台北:台湾银行经济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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