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其南。1988。《台湾的传统中国社会》。台北︰允晨。
- 铃木清一郎着,高贤治等编译。1984。《清代旧惯习俗信仰》。台北:众文。
奉祀唐山祖的祭祀公业,依照契约而成立,属於志愿性质,是以出资参与的份数为主,其权益分配依照股份或丁份,其成员并不限於同一祖先的男性子孙,也包容不同祖先的後代。
开台祖通常指清代渡海来台的第一代祖先或其後代子孙,为具有血缘关系的後代子孙组成之祭祀组织所祭祀。开台祖的产生,与後代子孙繁衍有关。因开台祖来台经过数代,开枝散叶之下,族人增加,亦逐渐认同台湾本土,而且同姓同血缘的凝聚性强过非血缘关系的结合,因而逐渐脱离以唐山祖为祭祀对象的认同,改以来台第一代祖先与其後代为祭祀对象。通常在阄分家产时抽出一部分当作祭祀公业,用来祭祀开台祖,凡对家产有份的全部为派下,轮流办理祭祀。其成员以系谱为根据,组织则依照房份。
以一个唐山祖为核心的祭祀团体,其派下可以包括数位开台祖的後代。
中文关键字: 开台祖 , 唐山祖 , 祭祀组织 , 阄分 , 血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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