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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业
2011-12-03 14:48:32   来源:   点击:

    为祭祀祖先所成立的共同财产与组织。主要有阄分字、合约字两种。阄分字是先人逝世前,将财产分给子孙时,另留一份作为祭祀用,在清代的土地契书上常可看到这种析产的阄书,记载阄分的财产中,有一部分将做为祭祖之用;而留下财产的该位祖先所有後裔,都有持份权。合约字是某位祖先派下子孙以股份的方式,随个人意愿参加,以股金购买田产,田产所得便用来祭祀祖先;只有当初出钱的族亲後裔才有财产持份权。

    阄分字是因为某位来台祖或在台祖留下财产而成立,故以其为起祀祖;合约字是为纪念某位祖先而成立,起祀祖通常是唐山祖。但若留下财产者以某位先祖为起祀祖,便可能出现阄分字以唐山祖为名的情况。

    「祭祀公业」一词不仅指祭祖的财产,也指管理这份财产及其派下族亲的宗族组织。有些祭祀公业会独资或联合宗族内其他祭祀公业共同建立宗祠,每年春、秋二祭的祭祖费用、对年老族亲的敬老金、在学族亲的奖学金,都是由祭祀公业的财产支付。客家族群的祭祀公业称为蒸尝,又称尝会。

    祭祀公业理论上是不能分割,但有时由於政府徵收,或是族亲需要等因素,而加以处分或变更,不过因为有持份权的派下员(祭祀公业之设立人及继承其派下权之人)人数众多,要全部同意时才能进行处分,因此造成很多纠葛。

    中文关键字: 蒸尝 , 祖先崇拜 , 阄分字 , 合约字

    英文关键字ancestor worship , ancestor worship , jiufenchi

    参考资料

    1. 林美容。1989。〈草屯镇的聚落发展与宗族发展〉。收於《中央研究院第二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中央研究院第二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编辑委员会编。台北:中央研究院。
    2. 庄英章。1975。〈台湾汉人宗族发展的若干问题:寺庙宗祠与竹山的垦殖型态〉。《中央研究院民族学研究所集刊》,36:113-140。

    延伸阅读

    1. 姉齿松平。1934。《祭祀公业并びに台湾に於ける特殊法律の研究》。台北:台法月报。
    2. 洪丽完。1992。〈沙辘社社史研究之一:以十四姓祭祀公业为中心〉。《台湾史田野研究通讯》,23:60-65。(http://www.sinica.edu.tw/~thlib/c2307.pdf)
    3. 都通宪三朗。1992。〈台湾祭祀公业に关する二、三の资料〉。《佛教经济研究》,21:174-192。
    4. 温振华。1990。〈祭祀公业调查书与台湾社会史研究:东势地区举例〉。《台湾史田野研究通讯》,16:22-24。(http://www.sinica.edu.tw/~thlib/c1605_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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