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法
2011-12-04 21:58:56   来源:   点击:

    为加强气象业务,健全测报制度而制定的法律。1984年发布施行。气象法所称气象业务包括气象、地震、火山、海啸、波浪等现象之观测、资料蒐集研判及结果之发布。

    台湾全面性现代气象观测始於日治时期。台湾总督府1896年(明治29年)起在台北、台中、台南、恒春及澎湖设立第一批之测候所,後来又进一步於台东、花莲港、宜兰、彭佳屿、新竹、竹子湖、红头屿、日月潭、大武等地成立一般之测候所,高雄设有海洋观测所,阿里山设有高山观测所。此外,台湾岛上9座灯塔也都附带设有气象观测之任务。气象业务由台湾总督府气象台综理,第二次世界大战後改称台湾省气象所、台湾省气象局,1970年改为现名交通部中央气象局。

    气象法明定交通部中央气象局为全国气象业务之主管机构,全国气象、地震或海象等现象之预报或警报由中央气象局统一发布,多年以来台湾媒体仅能引用中央气象局提供之气象资讯。2003年通过修正条文,开放一般性气象预报,但不得发布警报、灾害性天气预报。将申请设立专用气象观测站许可制修正为认可制。解除专用气象观测站对外提供资料之限制,并以辅导或协助之管理方式,代替各种处罚规定。采「认可制」开放民间从事局部性气象预报,促进气象产业的发展。授权交通部订定法人得发布气象或海象预报之认可条件及取消认可之标准,与发布气象或海象等预报种类、内容及程序等。

    中文关键字: 天气 , 天气预报 , 地面气象观测

    英文关键字weather , weather forecasting , surface meteorological observ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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