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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纲格式
2009-03-25 20:06:29   来源:   点击:

    论文提纲格式

    论文提纲格式总体可以,但三级标题后面不是顿号“、”而是圆点“.”,另外还缺个标题我已经给补上了,并且标题稍作修改。望继续按照学校要求的各种格式写论文。论文提纲内容能够结合新修改的《公司法》去写非常好!只是现在论文提纲知识性介绍资料足够,望增加些问题的探讨内容。按照现在的提纲思路,你可以写论文初稿了。

    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订草案在“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新增加了"第四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以较大的篇幅确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至此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争议基本尘埃落定,一人公司作为公司法中的新角色在中国的历史舞台上粉墨登场。对于它的出现,社会各界众说纷坛,褒贬不一。本文首先详细分析了一人公司存在的必然性,说明了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任何人都阻止不了它出现的脚步。然后结合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重要规定阐述了一人公司的特点和优势;最后通过对一人公司存在的一些不足和弊端的分析,提出国家应对一人公司加强管理,使之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添砖加瓦。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唯一股东  存在必然性  优势  弊端  管理(关键词是文章独特的文字,不是每篇文章都可以用的词!)

    论也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公司存在的必然性
    作为一部鼓励投资兴业、鼓励公司自治、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立法技术娴熟的服务型、市场型、人本型、可操作型的公司法,新公司法将一人公司作为一种新的公司组织形式编入其中,并不是凭空设想的,而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人公司存在的前提和条件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人公司作为新公司法中的一重要组成部分,是上层建筑意志的法律体现。它的产生和存在缘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各国法律对一人公司的承认与肯定
        1、美国作为潮流的领军者,于1920年率先承认一人公司。其后许多国家或地区纷纷通过修改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一人公司披上合法的外衣。列支敦士登于1925年11月5日制定并于1926年1月20日实施的《自然人和公司法》首开一人公司立法的先河,是最早肯定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成文法,一人公司制度自列士敦支堡首度实施以后,七十年来该制度已陆续为世界各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以直接或间接地形式予以接受。目前英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已经放开对一人公司的限制,日本、西班牙、荷兰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甚至还承认一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存在和发展。从世界范围看,完全禁止一人公司的国家已为数不多,相反地完全承认或有条件的承认者居多数。虽然各国的法律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但在大致方向都承认一人公司的存在价值,并以法律形式对其加以肯定。
    2. …………
    (三)一人公司的存在价值
    价值决定价格是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同样一人公司的存在价值也决定了一人公司是否有必要存在和存在的意义…………
    二、新公司法所体现的一人公司的特点和优势
    新公司法在第二章第三节用了七个条款对一人公司作了详细规定,显示了国家对一人公司的肯定和重视,通过对这些相关条款的解读,我们看到了一人公司作为一种新的公司组织形式,具有强大的优势,只要对这些特点和优势加以有理地充分地利用,必定会促进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一)新公司法在允许一个法人或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的同时,为防止一人公司滥用公司制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危害经济秩序,规定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第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明确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性缴足(而非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且可以分期缴纳);第二,…………
    (二)…………
    (三)…………
    三、一人公司存在的缺陷和弊端
    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出,一切事物都存在予盾,予盾就是对立的统一。予盾双方互相对立,互相斗争,才能促进事物的发展。在对待一人公司的问题上,我们要采取辩证的态度,既要肯定一人公司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激发了人们的创业欲望和热情,促进了有效率的、平等的市场经济和秩序的形成,也要正确对待一人公司存在的弊端,对症下药,使之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通过对现行公司法的剖析,我们不难发现在组织机构、外部监督、责任归属等方面一人公司存在在很大的缺陷和弊端,如果不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势必会使一人公司朝着不良的方向发展,从而违背国家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初衷。
    (一)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另外由于人数较少、规模较小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而监事会则由公司依其需要而定。同时组织上大多仅有该单一股东自行兼任该公司的唯一董事,允许单一股东行使股东大会的权力,任何决策实际上都是股东单一意志的结果,缺乏内部监督机制,这些都将导致一人公司的股东权力过分集中,达不到有效管理的目的。
    (二)…………
    (三)…………
    四、加强对一人公司的管理
    如前所述,一人公司不管你承认与否,其在当今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已是事实,那种回避或者否认的态度都是不明智的。即使完全禁止一人公司的设立,也不能阻止事实上的一人公司的出现。反而可能导致规避法律的投机现象源源不断,衍生更多的社会矛盾。相反地如果承认一人公司,并以严格的法律规范之,以有效的管理引导之,使有限责任原则和一人公司的灵活性充分结合,发挥出其巨大的潜力。
    (一)以有效地管理引导之
     1、规范公司内部的管理机构。
      对一人公司,首先应当明确绝不能允许一人公司股东采用“自己所有、自己经营、自己收益”的独资企业式的运作模式,而必须严格贯彻“所有与经营分离”的原则,否则与个人独资企业在内部管理上没有区别,因此就有必要立法对一人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作出特别规定。笔者认为,对于自然人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仅设一名执行董事,由唯一股东来担任,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其权力加以限制,如规定其不具有对公司经营的全权决定权,不得兼任经理等等;应当设立监事会,以对公司的经营运作进行监督,监事可以在公司职工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在公司外部人员中聘任;经理、监事不得由与唯一股东有特殊关系的人员担任。
    2、…………
    3、…………
    (二)以严格地法律规范之
    1、建立严格的设立登记、审查制度。
      由于一人公司起点低,政策宽,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倾向于成立一人公司,这样势必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令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所以为防止一人公司的滥设,必须规定严格的准入制,在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等方面严加控制。在设立条件上,新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且需一次缴足,这样就限制了任何人都妄想通过一人公司来发财的目的;在设立程序上,法律更是强制要求必须由法定的中介机构对该一人公司出具验资报告,以验证其出资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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