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实验室场所安全卫生管理要点(节录)
壹、总 则
一、为加强学校实施实验(试验)室、实习(试验)场所(以下简称实验场所)安全卫生管理,防止灾害发生,保障工作人员、学员生的安全与健康,特订定。
二、本要点用词定义如下:
(一)学校:係指高级中等以上之学校。
(二)负责人:係指学校行政管理之最高主管,负有劳工安全卫生法所称之雇主责任。
(叁)工作人员:係指进出实验场所工作,获致工资之教职员工生。
(四)学员生:係指在实验场所接受教学指导,未支领工资者。
(五)工作:係指在实验场所从事教学、研究、实验、清洁、维修及其他等活动。
贰、安全卫生组织与管理
一、 负责人应综理学校安全卫生工作并依规定办理下列事项:
(一)订定安全卫生政策。
(二)依相关规定设置安全卫生组织或人员实施安全卫生管理。
(叁)编列适当之安全卫生经费以办理安全卫生工作。
二、学校应依劳工安全卫生法规之相关规定要求安全卫生管理单位及各部门执行或督导各实验场所办理下列事项:
(一)订定安全卫生管理规章。
(二)订定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叁)订定职业灾害防止计画。
(四)订定实验场所施工之承揽人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于事前告知承揽人工作环境、危害因素及安全卫生规定应採取之措施。
(五)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叁、 于製造、处置、使用、储存危险物及有害物之实验场所,学校应订定并实施危害通识计画;人员暴露有超过容许浓度之虞时,学校应採取必要之危害预防控制措施。
四、 学校应于明显易见之处所标明并禁止非从事工作有关之人员进入下列工作场所:
(一)有害物超过容许浓度之虞之场所。
(二)处置危险物及有害物之场所。
(叁)具强烈微波、射频波、噪音、雷射、非游离辐射及游离辐射等场所。
(四)氧气浓度未满百分之十八之场所。
(五)生物病塬体显着污染之场所。
(六)处置大量高热物体或显着湿热之场所。
(七)处置大量低温物体或显着寒冷之场所。
六、 实验场所有立即发生危险之虞时,学校应立即使工作人员及学员生煺避至安全场所。
七、 实验场所危险性机械、设备之操作人员,学校应任用经中央劳工行政主管机关认可之训练或经技能检定之合格操作人员充任之,其所设置之危险性机械、设备检查合格证有效期限应符合规定。
九、学校对实验场所工作人员及学员生应实施必要之安全卫生教育训练。
十、 学校应宣导安全卫生法令及相关规定,并激励、推行促进安全卫生之活动。
十叁、 实验场所如发生灾害,学校应即採取必要急救、抢救等措施,并实施调查、分析及作成纪录。
实验场所如发生中央劳工行政主管机关所称之重大职业灾害时,学校应依劳工安全卫生法规之相关规定办理通报等事项,且除必要之急救、抢救外,非经司法机关或检查机构许可,不得移动或破坏现场。
参、安全卫生设施
一、 学校应保持实验场所的整洁及注意採光、照明、通风与换气,对于场所之通道、地板、阶梯,保持不致使人员跌倒、滑倒、踩伤等之安全状态,并採取必要之预防措施。
二、 学校须明显标示实验场所设置之安全门及安全梯,于工作人员及学员生工作期间保持畅通,并依建筑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四、 学校应使实验场所之空气充分流通,必要时,应依规定以机械通风设备换气,调节新鲜空气、温度及降低有害物浓度。
五、 有机溶剂、铅、粉尘、特定化学物质之实验场所,学校应依实际状况设置有效之密闭设备、局部排气装置或整体换气装置等设施,并保持其性能。
八、 学校对于危险物製造、处置之实验场所,为防止爆炸、火灾,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爆炸性物质,应远离烟火、或有发火源之虞之物,并不得加热、摩擦、衝击。
(二)着火性物质,应远离烟火、或有发火源之虞之物,并不得加热、磨擦、衝击或使其接触促进氧化之物质或水。
(叁)氧化性物质,不得使其接触可促进其分解之物质,并不得予以加热、摩擦或撞击。
(四)引火性液体,应远离烟火或有发火源之虞之物,未经许可不得灌注、蒸发或加热。
(五)除製造、处置必需之用料外,不得任意放置危险物。
九、 学校应注意抽气柜通风管道之定期维护,避免因累积易燃物质造成火灾。
十叁、 学校应于实验场所设置适当之消防设施,并依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十四、学校应标示消防安全设备,必要时简要标明其使用方法。
二十、 有关电气设备操作之工作空间,学校应依劳工安全卫生设施规则第二百六十八条及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办理。
叁十二、 实验场所设置之急救药品及器材,学校应予以明显标示、检查并更新。
叁十叁、 学校应依实验场所之危害性,设置必要之灾害抢救器材,如供气式唿吸防护具、紧急洩漏处理设备等,并定期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