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团结台湾同胞共谋民族复兴和国家统一
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走向伟大复兴的历史必然。台湾前途在于国家统一,台湾同胞福祉系于民族复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两岸同胞前途命运息息相关。民族强盛,是两岸同胞之福;民族弱乱,是两岸同胞之祸。民族复兴、国家强盛,两岸同胞才能过上富足美好的生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两岸同胞共同奋斗,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同样需要两岸同胞携手努力。
由于受到“台独”思想毒害,也由于两岸政治分歧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一些台湾同胞对两岸关系性质和国家认同问题认识出现偏差,对祖国统一心存疑惧。台湾同胞是我们的骨肉天亲,两岸同胞是血浓于水的一家人。我们愿意保持足够的耐心和包容心,创造条件加强两岸交流交往,不断加深广大台湾同胞对祖国大陆的了解,逐步减少他们的误解和疑虑,进而走出受“台独”煽惑的历史误区。
我们将团结广大台湾同胞共创祖国统一、民族复兴的光荣伟业。希望广大台湾同胞坚定站在历史正确的一边,做堂堂正正的中国人,认真思考台湾在民族复兴中的地位和作用,深明大义、奉义而行,坚决反对“台独”分裂和外部势力干涉,积极参与到推进祖国和平统一的正义事业中来。
五、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光明前景
按照“一国两制”实现两岸和平统一,将给中国发展进步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新的基础,将给台湾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巨大机遇,将给广大台湾同胞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一)台湾发展空间将更为广阔
台湾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产业特色明显,对外贸易发达,两岸经济互补性强。统一后,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制度更加完善,台湾经济将以大陆市场为广阔腹地,发展空间更大,竞争力更强,产业链供应链更加稳定通畅,创新活力更加生机勃勃。长期困扰台湾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众多难题,可以在两岸融合发展、应通尽通中得到解决。台湾财政收入尽可用于改善民生,多为老百姓做实事、办好事、解难事。
台湾的文化创造力将得到充分发扬,两岸同胞共同传承中华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台湾地域文化在中华文化根脉的滋养中更加枝繁叶茂、焕发光彩。
(二)台湾同胞切身利益将得到充分保障
在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前提下,台湾可以作为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台湾同胞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将得到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私人财产、宗教信仰、合法权益将得到充分保障。所有拥护祖国统一、民族复兴的台湾同胞将在台湾真正当家作主,参与祖国建设,尽享发展红利。有强大祖国做依靠,台湾同胞在国际上腰杆会更硬、底气会更足,更加安全、更有尊严。
(三)两岸同胞共享民族复兴的伟大荣光
台湾同胞崇敬祖先、爱土爱乡、勤劳勇敢、自强不息,具有光荣的爱国主义传统。两岸同胞发挥聪明才智,携手共创美好未来潜力巨大。统一后,两岸同胞可以弥合因长期没有统一而造成的隔阂,增进一家人的同胞亲情,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可以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互利互补,携手共谋发展;可以共同促进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让中华民族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两岸同胞血脉相连、命运与共。统一后,中国的国际影响力、感召力、塑造力将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的自尊心、自信心、自豪感将进一步提升。台湾同胞将同大陆同胞一道,共享一个伟大国家的尊严和荣耀,以做堂堂正正的中国人而骄傲和自豪。两岸同胞共同探索实施“两制”台湾方案,共同发展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确保台湾长治久安。
(四)有利于亚太地区及全世界和平与发展
实现两岸和平统一,不仅是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之福,也是国际社会和世界人民之福。中国的统一,不会损害任何国家的正当利益包括其在台湾的经济利益,只会给各国带来更多发展机遇,只会给亚太地区和世界繁荣稳定注入更多正能量,只会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世界和平发展和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统一后,有关国家可以继续同台湾发展经济、文化关系。经中国中央政府批准,外国可以在台湾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国际组织和机构可以在台湾设立办事机构,有关国际公约可以在台湾适用,有关国际会议可以在台湾举办。
结束语
具有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创造了震古烁今的灿烂文化,对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在经历了近代以来从屈辱走向奋起、从落伍走向崛起的百年沧桑之后,中华民族迎来了大发展大作为的时代,迈出了走向伟大复兴的铿锵步伐。
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将继续团结带领两岸同胞顺应历史大势,勇担时代责任,把前途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前进道路不可能一马平川,但只要包括两岸同胞在内的所有中华儿女同心同德、团结奋斗,就一定能够粉碎任何形式的“台独”分裂和外来干涉图谋,就一定能够汇聚起促进祖国统一和民族复兴的磅礴伟力。祖国完全统一的历史任务一定要实现,也一定能够实现!
①详见《联合国司法年鉴2010》(United Nations Juridical Yearbook 2010)第516页。
②1951年9月4日至8日,美国纠集一些国家,在排斥中华人民共和国、苏联的情况下,在美国旧金山召开所谓“对日和会”,签署包含“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之所有权利和请求权”等内容的“旧金山和约”。该“和约”违反1942年中美英苏等26国签署的《联合国家宣言》规定,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台湾主权归属等任何涉及中国作为非缔约国的领土和主权权利的处置也都是非法、无效的。中国政府从一开始就郑重声明,“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无效的,绝不承认。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朝鲜、蒙古、越南等国家也拒绝承认“和约”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