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或可成为法院酌情从宽
给予减刑、假释的考虑因素
跳脱出个案,《通知》出台后,如何处理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而被定罪或处于审理阶段的当事人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方鹏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通知》中“正在处理的”案件,指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即正处于侦查、起诉、审理阶段的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通知》,这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认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应及时释放。
方鹏表示,应当明确:《通知》规定这些情况,不再认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属于因法律变化而无罪。因此,无罪的情况,只能适用于在2023年1月8日之前,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案件。
方鹏告诉记者,根据《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案件采用二审终审制,接到一审判决十日内,若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则判决生效;若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则进入二审程序,二审判决、裁定在宣告当日立即生效。
判决、裁定生效之后,可以申请法院再审,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如果法院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判决已经生效的案件进行再审,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适用实施该行为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人员,不能适用《通知》而认定无罪。
方鹏认为,在程序法上,服刑人员具有申诉权利。同时,对于判决、裁定已经生效的案件,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在申请减刑或假释时,《通知》或可成为法院酌情从宽的考虑因素。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北大法学院教授陈永生指出,按照刑法法理以及立法规定,如果在2023年1月8日以前实施了妨害新冠疫情防控的行为,还未经审判,或审判未定(没有作出生效裁判),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不再认为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在此以前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判,则不予改判。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在公众号《罗翔说刑法》中撰文指出,韩成及贺某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既判力和溯及力的关系问题。所谓既判力就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行为人有利的新法是否可以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判。我国刑法采取既判力的效力高于溯及力,对行为人有利的法律不能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决的立场。《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行为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