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解释说,这些行为不仅与民法典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等规定相背离,也违反了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商家忽悠式直播带货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上述直播行为如构成商业广告,也违反了广告法关于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的规定。”段威说。
法律很明确,为何忽悠式直播带货屡见不鲜?
在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衣海宾看来,根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账号,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目前直播营销平台对此现象仍缺少投诉、监督机制。一方面,可能很多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没有积极投诉维权;另一方面,接到投诉后,直播营销平台也可能没有采取积极措施。
“谁来监督和处罚直播平台的消极行为,需要在立法及网络直播管理规范层面作进一步完善。”衣海宾说。
他建议直播平台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失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各部门应加强联动,依法加大查处直播营销违法行为,强化信息共享与协调配合,提升监管合力。还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段威认为,网络直播带货等商业行为对扩大就业、促进消费、推动经济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促使其发挥正面功能、防范负面影响,应努力打造一个综合治理体系: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平台等经营者应强化守法经营意识,自觉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责任;行业自律组织应主动担当,增强规范功能,提升行业形象;相关监管部门应积极作为,形成全方位、立体式监管体系;全社会应实时参与,切实提升社会监督水平,让违法行为无所遁形。
受访专家也提醒消费者要擦亮眼睛。衣海宾说,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避免冲动性消费,可以在多个平台进行对比后下单;要谨慎选择直播平台,尽量在官方旗舰店购买商品;另外,不要盲目追星,对于明星直播带货也要多观察、多比较;购物后留好购物凭证等相关证据,以便发现问题后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