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多家企业遭罚
事实上,反垄断大潮下,已有多家企业相继遭罚。
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子江药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共计7.64亿元。
2019年1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扬子江药业涉嫌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5年至2019年,扬子江药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
4月12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食派士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在互联网餐饮外送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3%的罚款,合计116.86万元。
4月初,天药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醋酸氟轻松原料药垄断,遭天津市市场监管总局罚款4402.26万元。
3月1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对互联网领域十起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监管总局对腾讯收购猿辅导股权案、京东子公司收购五星电器股权案、美团子公司收购望家欢集团股权案、百度收购小鱼集团股权案、苏宁收购博泰悦臻股权案、好未来收购哒哒教育股权案、滴滴与软银股份设立合营企业案、字节跳动子公司与上海东方报业设立合营企业案等十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调查。经查,上述十起案件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评估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市场监管总局对十二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2020年10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公布《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已于10月20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9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三类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此次暂行规定是对第三种垄断行为中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的有关规定。
2020年12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曾首次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今年1月的时候,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
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e公司官微、冶金传媒、wind、中国政府网
本期编辑: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