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判决书上记录的杨成杰的供述为:在杨某全掐杨睿脖子不放手后,他持刀杨某全大腿(原文如此——记者注)砍去一刀,杨某全就松手了……其生气再向杨某全的大腿(原文如此+——记者注)砍去第二刀,紧接着向他的左手砍一刀……
这与杨成杰在庭审中的辩解和接受潇湘晨报记者采访时所述不符合。
潇湘晨报记者查阅一审判决书发现,控辩双方出具的证据主要是现场人员的口供或者证言。当时在现场的主要人员是杨成杰、杨某全、杨成杰的孙子杨睿、杨成杰的妻子苏某某以及杨某全上小学的女儿。
他们的证词各不相同,近乎上演了一幕现实版的“罗生门”:
8岁男童杨睿的证词说“杨某全用手掐着其的脖子将其往回拉……爷爷一生气就拿钩刀往杨某全身上砍去,杨某全被砍到后就松开了手,其就往家里跑去,过了一段时间后警察就来到了”;
杨成杰妻子苏某某的证言称,杨某全在被砍一刀后就放开了杨睿,其老公杨成杰再砍杨某全几刀后,杨某全就倒在地上;
杨某全的女儿出具证言称,她父亲具体被砍伤的过程没有看到;
杨某全本人承认酒后砸了杨成杰家房子,杨成杰用石头砸向他和他女儿,后杨成杰又持刀对其进行追赶。而杨某全没有对是否用手掐住杨成杰孙子脖子进行叙述,否认有这一过程。
临高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定杨某全有酒后用石头砸房子和掐杨睿脖子这一情节,并称该案系杨某全引发,其有明显过错。
但关于辩护人正当防卫的意见,法院认为:杨成杰在看到杨某全掐着其孙子脖子时,“其没有采取相当手段来阻止侵害行为,而是直接持刀将杨成杰腿部、手部等多处砍致轻伤”,“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
2020年11月27日,临高县法院判决杨成杰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1年,赔偿杨某全5万多元。
一审判决杨成杰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一年。受访者供图
杨成杰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第一刀具有防卫性质,后续砍击不属于正当防卫
杨成杰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认定“杨某全被砍一刀后就放开杨睿,杨成杰再砍杨某全几刀后,杨某全倒在地上”这一事实过于笼统,没有查清杨成杰是在何种情形下砍杨某全几刀的事实经过,其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另外,其还称,杨某全此前就多次有酒后在村里闹事的行为。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审理后认为,当杨成杰看到杨某全双手掐着杨睿的脖子时,要求杨某全放手,杨某全不肯放手,杨成杰便持刀上前砍击杨某全一刀,此时杨成杰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实施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杨成杰砍击杨某全一刀后,杨某全就放开了杨睿,杨睿随即跑回家中,杨成杰在杨睿的危险解除后,出于泄愤的目的持刀继续砍击被害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损害后果,不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意图。
二审法院判决杨成杰犯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杨某余有重大过错等原因,将刑期减为8个月。受访者供图
2021年3月16日,该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判决。法院考虑到在此案中杨某全具有重大过错,而杨成杰已是古稀之人,护孙心切,属于激情犯罪,具有偶发性,判处其犯故意伤害罪,刑期改为8个月。
5月12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上此案中受害人杨某全,杨某全称,自己伤势没有痊愈,其在描述该事件过程与判决书中记载的相同,杨某全并不承认曾掐过杨睿的脖子。
杨成杰的家属告诉潇湘晨报记者,目前他们正在准备材料提交给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再审。
法学专家:单言词证据难以判定关键事实
针对此案,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永红表示:纵观整个案件,此案的关键在于杨成杰在案发时砍击杨某全的几刀究竟是在何种情形下发生的,这影响到杨成杰的行为究竟属于构成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罪。
张永红说,由于现场缺乏监控,这一关键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几个在场当事人的口供以及证词。口供及证词在法律上属于言词证据,也可以起到认定事实的作用,但不能是孤证。但在此案中,对于杨成杰这几刀究竟是在何种情形下砍下,4个现场人员的描述不一致。
张永红分析,法院认定了杨某全有掐杨睿这一事实,那么杨某全的证词为虚假,不足采信。“杨成杰在孙子被放开后仍继续砍击”这一事实就只有其本人的供述和其妻子的证词,其本人陈述又与之前供述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这一事实存在疑问。而根据法律精神,在这种事实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断。
“一审中,法院认为杨成杰没有采取相当手段来制止不法行为,这种认定是不合适的。”张永红说,被告人是70多岁的老人,另一方是40岁左右的壮年,双方年龄悬殊,只要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需的,就不能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
另外,也不能过分机械地认为只要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就不能进行防卫。“停止侵害有暂时停止和永久停止,在本案中,需要厘清的是:在侵害人被砍伤后,还有没有继续加害的可能?”张永红说,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越来明显的趋势是,当事实存疑时,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防卫人的判决。来源:潇湘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