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民国舞蹈学会
一、为表扬国人从事舞蹈工作成绩优良者,藉以促进文化建设,提高舞蹈功能,特设置『舞蹈飞凤奖』(以下简称本奖章)。
二、本奖章赠予对象,以从事舞蹈艺术各部门工作者之个人。
三、本奖章之赠予,以下列内容为评审标准:
1、以传统创新从事创作之主题内容,具有特别贡献与影响者。
2、品格端正、学识优良,对舞蹈艺术有深刻体认与素养者。
3A、『飞凤奖-舞蹈艺术奖』:从事舞蹈学术研究、教学、表演、创作编舞。
3B、『飞凤奖-舞台艺术奖』:舞剧剧本、舞蹈音乐、舞蹈服装设计制作、舞台美学(灯光、设计、布景)、舞蹈摄录影。
四、评审委员系聘请舞蹈专家学者五至七人组成之。(并互推一人为召集人负责召集并主持评审事宜)。
五、评审会设执行秘书一人,处理评审各项事务。
六、本奖章之受赠者需经评审委员出席过半数之同意产生
七、本奖章赠予对象之推荐:
1、各县、市政府文化相关机构。
2、各大专院校相关科系主任、教授、各级学校校长之推荐。
3、中华民国舞蹈学会理、监事二人联名推荐。
4、中华民国舞蹈学会会员三人联名推荐。 (以上均以推荐一人为限)。
八、被推荐之候选人,须检具下列资料於95年2月1日至3月29日送交中华民国舞蹈学会:
1、 推荐表格(推荐表)。
2、个人简历(从事舞蹈学经历、从事舞蹈活动记录)。
3、 近期舞蹈活动资料及照片简报等。(舞蹈作品需要录影带)。
4、以上各资料须以A4资料夹装订妥善。
九、本奖章颁奖时间订於每年之舞蹈节隆重举行。
十、本办法经中华民国舞蹈学会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後实施,修订亦同。
相关资讯可向中华民国舞蹈学会(http://www.nda.org.tw
电话:02-27071756或27049931)查讯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