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以荐送音乐资优儿童出国学习之方式进行人才培育,後考量出国留学所造成的学生身心发展问题,遂自1963年起,由台北市光仁小学首设集中式音乐班,随後於1973年,台北市福星国小与台中市光复国小也同时设置公立学校音乐资优实验班;中学部分亦由台北县光仁中学分别於1969年及1973年设置初中及高中音乐班,1973年台中市双十国中设置首座公立的国中音乐班,其後台北市南门国中也跟进,促成1980年国立台湾师大附中亦设置公立高中之音乐实验班。
其後,全国各县市纷纷依据需要设立各级学校音乐资优班。1984年依据修订之「特殊教育法」,改称音乐资赋优异班;1997年依据新订之「艺术教育法」,改以「音乐才能班」称之。截至2008年(97学年度)止,全国各县市共计设置公私立国小、国中及高中音乐班各198、209、93班,合计500班,学生人数则各约有4,349、4,869、2,207人,合计11,425人。
音乐班设立的规范除「艺术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外,尚有「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艺术才能班设立标准」(1999,2008),强调对音乐资优儿童早期发掘与系统教育之重要性,并着重学生在艺术认知、展演、创作及监赏等能力之养成。为求资优教学成效,规范每班人数不得超过30人,多数县市自国小3年级、国中1年级、高中1年级起分别监定及安置学生。而艺术专业课程以每周6节为原则,由各类科教学时数中加以调整,教学方式依据资优教育课程的充实与加深、加广之原则,兼采分组、个别、协同、专案辅导等不同方式之学习活动。
入学监定方面,依据「身心障碍及资赋优异学生监定原则监定基准」(1999,2002,2006),强调须采多元评量方式蒐集个案资料,并予综合研判,具体监定基准为下列各款规定之一:「性向测验得分在平均数正2个标准差或百分等级97以上,或术科测验优异,并经专家学者、指导教师或家长观察推荐,及检附艺术才能特质与表现卓越或杰出等之具体资料者」、「参加政府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举办之国际性或全国性音乐类科竞赛表现特别优异,获前三等奖项者」。入学监定方式包含音乐基本知能测验与自选乐器之能力表现。
课程与修业早期依据「高级中等以下学校艺术才能班各年级教学科目及授课内容参考原则」(1999),各校设有基础(如音乐基本训练、乐理)、个别(如主修、副修乐器)、共同(如合奏、合唱、音乐欣赏)及选修(如曲式分析、音乐史、室内乐、简易创作)等4类课程。目前,该法虽已废止(2002),但各校实施音乐资优教育仍本学生特质及个别需要,安排充实即加速之学习活动,重视学生艺术知能及独立研究能力之涵养。
音乐资赋优异教育的目标在发掘学生音乐学习潜能暨培育未来音乐专业人才。依据「音乐班毕业生教育历程与生活适应之追踪调查研究」(苏剑心,2002),音乐班毕业生教育程度普遍良好,近6成取得硕士学位,每人多项专、兼职工作,且学用相符之比例均高,对於就读音乐班经历持肯定者居多,对目前生活、健康、婚姻也多数感到满意。但受访者也提出就读音乐班时的同侪竞争激烈,与普通班同侪互动少,且为顾及音乐专业学习而限制其他能力之发展等,也使心理辅导成为音乐资优教育未来改善之重要课题。
中文关键字: 艺术教育法 , 特殊教育法 , 音乐才能班 , 音乐教育
英文关键字Act of Special Education , Act of Arts Education , Music Special Class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