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七条“国家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保障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监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规定,公司必须在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党支部领导下的员工代表大会制,发扬员工主人翁的责任感,保障职工群众当家做主管理公司的民主权利。
第二条、员工代表大会是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参加决策和管理,监督干部的权务机构。
第三条、员工代表大会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指令,在党支部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员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协调公司内部矛盾,保证完成教学任务,为办好社会主义公司而努力。
第四条、员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员工代表大会,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教育方针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公司财务预算,讨论和审议公司重大决策。
2、讨论和决定公司员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的使用,以及员工奖惩办法,员工住宅分配方案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
3、讨论公司体制改革事项,工资调整方案,员工培训计划和各种规章制度。
4、监督公司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工作中有成效的干部可以提请上级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提职晋级;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干部,建议上级机关予以批评、处分或罢免;对严重失职和违法乱纪的干部,建议上级纪检部门和国家政法机关严肃处理。
5、员工代表大会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和稳定教学秩序的机制运行。教育员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钻研教材,多出优质课,多写优质论文,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6、员工代表大会对公司主管机关的决定和指示有不同看法时,可以提出建议。如经主管机关审议后,仍维持原决定和指示,职工代表大会应配合贯彻执行。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行政、年级、后勤为单位,按性别比例,由员工直接选举产生,凡在本单位享有公民权力的干部和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1、在员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检查公司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合理化建议。
3、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控告。
第七条、职工代表义务
1、模范遵守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指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2、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意见。
3、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党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4、帮助教育和监督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自觉地改正缺点错误。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八条、召开员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包括,第一线教学工作人员、科组长、行政领导,按比例组成,女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大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但不设常设机构。
第九条、员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员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员工代表大会议题,要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教代会大会通过。
第十一条、员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可由工会主席召集有关职工代表参加会议进行处理。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公司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处理组织工作、业务工作、日常事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