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赴台投资程序
2009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主任王毅在首届海峡论坛上表示,大陆方面愿意以积极和开放态度,与台湾方面商谈签署符合两岸经济发展需要、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同日,商务部、国务院台办正式发布了《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的办理程序,首次对大陆企业投资办理程序进行说明。
根据通知,商务部将按照今年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负责赴台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的核准工作,其中地方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则可以径直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央企向商务部提出核准申请时,商务部将在征求国台办意见后,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核准。
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获得核准后,商务部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大陆企业须凭《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办理人员赴台审批手续及外汇等其他相关手续。
商务部表示,鼓励和支持大陆企业结合两岸经济发展和产业特点赴台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形成互补互利格局,但赴台大陆企业应认真了解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风俗习惯,注重环境保护,善尽必要的社会责任,同时严格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相关业务,于当地注册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和国台办备案。
商务部将会同国台办对大陆企业赴台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有关规定者予以处罚。
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各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促进海峡两岸双向直接投资,实现两岸经济互利共赢,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现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应遵循互利共赢和市场经济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
二、鼓励和支持大陆企业结合两岸经济发展和产业特点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形成互补互利的格局。
三、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应认真了解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风俗习惯,注重环境保护,善尽必要的社会责任。
四、商务部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第5号令)负责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的核准工作。地方企业由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核准申请时,商务部在征求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意见后,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核准。
六、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获得核准后,商务部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大陆企业须凭《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企业境外机构证书》办理人员赴台审批手续及外汇等其他相关手续。
七、大陆企业应严格按照商务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相关业务。在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在当地注册后,大陆企业须于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
八、大陆企业在台湾地区已投资设立的企业或非企业法人如变更和终止,应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九、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对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大陆企业如违反有关规定在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