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禁书总述》一书内的《清代文字狱纪略》也有对此案的介绍,不妨简略摘录如下“朱方旦之狱——康熙十九年(1680年),湖广有朱方旦者,自号二眉山人,聚徒横议,撰《中说补》,谓中道在两眉间山根上,……康熙二十年(1681年)七月,侍讲王鸿绪得方旦所刻《中质秘书》,指摘其中有诬枉君上,悖逆圣道,蛊惑民心之处,次年二月,九卿议复‘乞正典刑,以维世道’。结果朱方旦被斩,弟子陆光旭、翟凤彩、顾齐宏亦被判为斩监秋后处决”
按照孟森总结的朱方旦罪状,前两条的话,那估计明代的王艮甚至王阳明在康熙统治下都免不了被杀头的命运,王艮不必说了,出身盐丁的平民思想家,狂妄自大,以圣人自居,门徒无数,仅仅这就足够在他在清朝康熙统治下被杀头了,至于王阳明,那光他说“学,天下之公学也,非朱子可得而私也,非孔子可得而私也。”在康熙统治下,得一个离经叛道的罪名不在话下,更何况他也是聚徒讲学,轰动四方,被门徒拥戴成圣人。
如果论最后一条“记忆在脑不在心,以为立说新异也”,这其实也是康熙和他的大臣无知,这个观点其实并不新鲜,早在明末许多知识分子那里就已经流传开来了,何以到了他这里变成立说新异,以至成为杀头的罪名。这本身也是康熙和他的大臣愚昧专制的表现。如吴伯娅的《朱方旦》中说“表现清朝统治者愚昧无知,顽固落后,以致臣民因持一些科学和进步观点而遭到杀害的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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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康熙统治下发生的戴名世之狱,也称《南山集》案。戴名世仅仅因为赞同方孝标给南明正名的观点,结果就被斩首,家人好友等也被牵连为奴。这个案件广为人知,这里也就不必浪费篇幅多介绍了。
还是那句话,对于制造这些文字狱的皇帝,不谴责其暴虐也就罢了,若称颂其为仁爱,则似于事实偏离太大。
暴行之四:文过饰非也杀人
另外一个事情也可以说明阎教授称颂康熙仁爱似乎不尽符合事实,这件事情可以看《从陈四案管窥康熙五十年前后的社会控制》一文。
根据该文介绍“陈四,山西太原人,因康熙四十四年(1705)四十五年(1706)山西省歉收不能度日,遂于四十六年(1707)带领妻子儿女及亲戚一百三十余口外出逃荒,卖艺被人诬告抢劫。经过审理,办案官员得出的结论是‘伊等无军械,且于地方并无滋事,至于班汉杰等人衣服,亦未抢取’”
结果这个案件被康熙得知后,大为不满,康熙不满的最关键一条理由就是陈四言康熙四十四、四十五年歉收,而康熙在四十二年西巡陕西以来,“每年督抚俱报丰稔,陈四显然出语欺讹”,于是“令刑部再议’”。
康熙既然让再议,那些办理案件的官员,自然再不敢得出陈四无罪的结论,结果十月,刑部议定“陈四等因‘鸩党抢夺’被判斩立决,其他陈四的家人俱发往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原任督抚,以及一大批相关官员以“纵容滋蔓”,溺职等罪过,降五级,降四级不等。”而康熙之所以要心狠手辣来对付一个卖艺人家庭,按他自己的说法是陈四等人成群结队,“即使无谋反之行,未必无谋反之心”。这种逻辑自然比莫须有还要高明,你这个陈四既然不识好歹敢给我康熙盛世抹黑,那我说你“未必无谋反之心”自然不是冤枉你。那么是否真的是陈四无中生有,明明是丰稔,他偏要说成是歉收呢,硬要抹黑康熙盛世么?同文中列举了一些雍正时期的纪录,我们从中可以对康熙时期人民生活窥见一二。“雍正二年(1724)汪景祺西行山陕曾经记述‘(山西)安邑、夏县、临晋、蒲州素称富饶,三十年来,有司民以奉上官,取之闾左者十倍正供,桁杨桎梏至卖儿贴妇己偿还,此人事之害也。此邦不见雨雪者数年矣,岁歉无收,赤地千里。弱者转沟壑,强者率流亡,十室九空,流离无告,此天时之灾也。不但贫者饥寒切身,不能延旦夕之命,虽富家亦岌岌无以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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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初年,岳钟琪任川陕总督时,其《请减丁银疏》曾道:‘皇上御极以来,比年丰收,从前逃荒之民,到处皆渐次复业,而惟延安府不敢来归,抑且现在者皆云思去’”
虽然是雍正初期一些官员的记述,但汪景祺所谓的“三十年来”自然要前推到康熙时期,而岳钟琪所谓的“从前逃荒之民”自然也是康熙时期逃荒的。
由事实可见,那个被康熙杀头的陈四并没有“出语欺讹”,倒是康熙和他的那些大臣“出语欺讹”了。
从这一件事情来看,说康熙仁爱,似乎也很勉强。还是王成兰说得比较客观,陈四案件“另一方面又暴露了统治者一贯的恐惧,……于是不惜采用屠戮手段进行震慑企图以此来维护‘盛世’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