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增强新城新区人口集聚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居住并在我市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二章 办理对象
第三条 符合以下落户条件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
(一)持有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居住地址属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的《江苏省居住证》;
(二)正在我市缴纳,且连续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本省外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的,可在我市累计认可。
符合以上落户条件且在我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城镇地区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其满足我市市外投靠迁入条件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同时办理随迁。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四条 申请户口迁入我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第五条 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本人到场申请,申请随迁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根据投靠落户情形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亲属关系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