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放宽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提高补贴标准,进一步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政策全文如下:
关于调整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现就调整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
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市场租房补贴:
1.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4200元;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且在本市生活;
3.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
二、调整市场租房补贴标准
(一)市场租房补贴标准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房屋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根据保障家庭人口结构、收入水平分档确定。
(二)取得市场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住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月租金超过核定的租房补贴标准的,按租房补贴标准确定租房补贴,超出部分由其自行承担;低于租房补贴标准的,按租赁住房租金金额确定租房补贴。
(三)加大重度残疾等3类家庭市场租房补贴力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市场租房补贴标准低于第一档的家庭,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提高市场租房补贴:
1.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员;
2.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人员;
3.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子女。
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初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符合提高补贴申请条件的,提高一档市场租房补贴标准。
(四)鼓励核心区家庭承租中心城区以外房源。东城区和西城区家庭租赁城六区以外的房源,且房屋租赁合同依本市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登记的,经申请家庭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认定后,可提高两档市场租房补贴标准,提高后的租房补贴标准不超过第一档补贴标准。家庭租赁房源变动的,补贴标准须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