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办公厅通报:对这些地方予以督查激励

2021-05-11 22:50:51 作者: 浙江省政府办

  建德市、宁波市北仑区、安吉县、嘉善县、金华市金东区、台州市路桥区。

  2021年对上述地区在安排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用于统筹推进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省商务厅组织实施)

  实施消费新政、促消费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杭州市余杭区、宁波市江北区、长兴县、江山市、仙居县。

  2021年对上述地区在安排省商务促进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用于统筹推进促消费等工作。(省商务厅组织实施)

  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显著、生态环境建设指标优良的设区市

  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

  2021年对上述地区在安排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实施)

  打好低收入百姓增收攻坚战、深入实施低收入农户高水平全面小康计划工作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淳安县、泰顺县、江山市、三门县、庆元县。

  2021年对上述地区在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予以倾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

  深入实施融资畅通工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设区市

  杭州市、嘉兴市。

  2021年对上述地区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项目予以优先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实施)

  财政预算执行、财政存量资金盘活、国库库款管理、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市、县(市)

  杭州市、温州市、金华市,建德市、乐清市、永嘉县、平阳县、德清县、安吉县、海宁市、永康市、武义县、青田县。

  2021年对上述地区,省财政利用收回的存量资金、本年度预算资金等,在省与市县两级结算时予以奖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较好的市、县(市、区)

  杭州市,桐庐县、平阳县、嵊州市、临海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闲置土地处置方面);建德市、湖州市南浔区、嘉兴市秀洲区、东阳市、常山县、玉环市(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方面)。

  2021年对上述地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实施)

  农业增产保供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平阳县、长兴县、嘉兴市秀洲区、义乌市、衢州市衢江区。

  2021年对上述地区在安排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资金时予以倾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

  推动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成效较好的县(市、区)

  杭州市余杭区、湖州市吴兴区、东阳市、龙游县、温岭市。

  2021年对上述地区在安排新型建筑工业化奖补资金时予以倾斜。(省建设厅组织实施)

  服务纾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激发市场活力成效较好的县(市、区)

  宁波市鄞州区、宁海县、安吉县、嘉兴市秀洲区、常山县。

  2021年对上述地区安排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时,在按中心工作、基层保障、知识产权等一般因素分配的基础上,再予以倾斜奖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推进质量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宁波市北仑区、永康市、台州市椒江区(推进质量工作方面);杭州市滨江区、绍兴市柯桥区(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

  2021年对上述地区在安排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推荐国家级有关试点示范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

  实施“凤凰行动”计划,推动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杭州市余杭区、建德市、慈溪市、长兴县、海宁市。

  2021年对上述地区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对其行政区域内重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加大工作支持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实施)

  实施科技新政、建设三大科创高地、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业创新生态系统工作成效明显的设区市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

  2021年对上述地区在安排重大科研项目等方面予以倾斜,优先支持建设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有力、成效明显的县(市、区)

  宁波市海曙区、乐清市、海宁市、岱山县、玉环市。

  2021年对上述地区在安排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用能权交易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给予一定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实施)

  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推进“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的现代政府建设成效明显的设区市

  杭州市、宁波市。

  2021年对上述地区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在承接政府数字化改革重大项目试点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省大数据局组织实施)

  传承发展浙江优秀传统文化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

  嘉兴市,东阳市、衢州市柯城区。

  2021年对上述地区给予一定财政资金奖励,在文化遗产保护载体建设、公共文化旅游服务、红色旅游保护开发等工作中予以倾斜支持。(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