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朋表示,作出这样的判决,主要有几方面依据。首先,互联网群组的建立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构建一个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其次,涉案微信群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它是物业服务场所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并不是简单的一个微信群。除此之外,群主的长期不作为,会致使侵权言论持续在这个群组中传播。
互联网法院审判都是通过网络完成,这种维权方式成本较低且高效。李朋介绍,提交材料、答辩、沟通调解以及开庭庭审等环节,都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在线完成,包括判决书的送达也是发送电子版。李朋说,微信群是大家最常用的沟通方式,再加上互联网传播的便捷性,才导致该案件引起网友热议。
李朋表示,通过这类案例,希望能督促微信用户正确行使个人权利,同时也要注意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互联网法院的职责就在于通过具体案例输出相应的裁判规则,为公民的网络行为及言论划定边界。”
互联网法学专家支振锋:广州互联网法院“开风气之先”,参考意义重大
对于新披露的相关案件判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表示,“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某种意义上是开风气之先”。
支振锋表示,我国1994年接入国际互联网,很快就有了与言论表达相关的法律规定,2000年通过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提到“九不准”,包括侮辱诽谤、恶意谩骂等禁止性规定。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互联网群组设定管理责任,最典型的就是微信群群主。
在该案例审理之后,很多网友表示“恐慌”,不明白为什么群主要承担责任。支振锋表示,群主作为讨论平台的建立者,具有维持讨论秩序和言论秩序的义务。群主对于群聊中的违法或不良信息,应尽到“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你只要尽到义务了,也不用担心有什么过多的责任。”在这两起案例中,不仅是互联网群组问题,还涉及到工作群的管理。所以对于建群的物业公司来说,具有双重管理义务。
支振锋表示,诉讼在线化和便利化是全世界的趋势,我国的诉讼在线化走在了全世界前列。自从《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出台之后,“这是我第一次见到具体的判决,该案例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平安吉林、郑州日报、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央视新闻、公开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