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没有这个权力!”海南海口,钱先生按照要求到医院排队做核酸检测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双方发生纠纷过程中,被在现场维持秩序的医院保安韩某发现。韩某上前制止时,与钱先生发生了口角。过程中,韩某大声喝斥钱先生称“你破坏了医疗秩序”。
其实客观地说,如果钱先生确实破坏了现场秩序,作为维持现场秩序的保安韩某,予以制止,并无不妥。但是,其接下来的行为,就大错特错了!
现场视频显示,韩某多次去拉扯钱先生时,钱先生一直叫道“你不要动我”!可韩某却仍然上前强拽钱先生,并使用警用手铐,非法将钱先生铐住,等待警察到场处置。
1、为什么说韩某是非法将钱先生铐住呢?
《人民警察警用装备使用条例》规定得非常清楚,手铐属于警械,只有警察才能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时,才能使用包括手铐在内的警械。而且,警械只能人民警察才能合法持有。
《人民警察法》第36条同时规定,手铐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规定的,将依法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由于韩某的身份并非人民警察,因此其只要持有手铐,就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当然,一旦使用,就会从重处罚。
最终,公安机关考虑到其出发点,是为了维护现场秩序,因此没有对其做出顶格15天的拘留处罚。而是作出10天拘留、并处没收手铐的处罚。
2、注意!钱先生的行为也涉嫌违法
大家都知道,无论是排队做核酸也好,其他日常排队情形也罢,遵守现场秩序,是公民的义务,同时也是社会正常秩序,也就是说,只要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就属于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中,明确提到,要对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人,治安处罚。但是,该法同时还规定,对于违法情节特别轻微的,可批评教育、警告,不予治安处罚。
警方通报中称,“已对钱先生批评教育”,也就是说,警方也认为钱先生之前的行为违法,只是其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所以不予治安处罚。
3、对于韩某所使用手铐的来源,我们不多过猜测,待警方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方能下定论。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非法生产、销售警械,达到一定情节的,就不仅仅是违法行为,那将构成犯罪!
最后,笔者提醒大家,遵守社会正常秩序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而正确履行职责也是必须要遵守的。总而言之,任何原因都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否则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关注@以身说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