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之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还有哪些难点?

2022-09-04 16:39:47 作者: “刷脸之争”

  在对企业的采访中我们侧面了解到,行业内没有严格执行删除的情况不在少数。郭兵的代理律师麻策向我们谈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其实在很多方面都作出了更全面更完善的规定,法律的变化也明显体现出国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越来越强。但目前的难点在于,如何能让法律真正得到贯彻执行。

  人脸识别第一案原告代理律师麻策认为,来自主管机构的监管,是保障法律得以贯彻的重要方面。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目前是由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它们都是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法学专家石佳友认为,按照目前的管理体制,监管部门可以侧重于加强合规管理,从而达到监管的目的。通过监督检查发现是否合规,那么不合规的情况又如何处理呢?律师和专家都谈到,《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立了专门的章节明确了“法律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加大执法力度。除了加强合规管理、加大执法监督,顾城的代理律师葛向孜认为,监管层面还可以配合相关法律,再出台一些更细化的规范或规则。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章节中,有一些诸如“对个人信息实行分类管理”“采取相应的加密、去标识化等安全技术措施”等规定,但在技术公司看来,他们还需要更细化的标准。

  深圳鼎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李进:我认为要细化。比如人脸只存储特征值,而不存照片本身了,这样的话即便这个服务器被盗,或者因为某种原因被泄露,它是还原不出照片来了。这个都可以作很强行的规定,法律规定就必须存特征值不能存照片。

  如何能让法律真正得到贯彻执行,让法律的进步真正惠及实践,是目前人脸识别领域的一大难点。而另一方面,虽然人们有了更多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个人的维权成本高、维权难度大,也是一大难题。郭兵也一直在关注天津人脸识别案的进展,他认为,虽然法院支持了顾城的律师费等财产损失,但作为个体的维权动力依然是不足的。

  目前,个人信息的公益诉讼已经在相关法律中得以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近期,在杭州、广州都已经出现了涉及人脸识别的公益诉讼。公益诉讼逐渐走向实践,但其中的挑战与难度,也是可以想象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完全可以想象这里有难度,特别是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往往要证明,第一,有众多的受害者。第二,确实要确定有这个侵权的事实,要有非常确凿的证据。它还要去证明损害,它往往会主张一个具体的损害金额。所以我觉得从诉讼的准备的专业性角度来讲,要求比较高。中国个人信息保护发展非常快,成就也非常显著,《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实施以来,效果还是非常好,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