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脸之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还有哪些难点?

2022-09-04 16:39:47 作者: “刷脸之争”

刷脸进出小区,这是不少人每天都会经历的场景。然而就在不久前,天津一位26岁的小伙顾城,因为拒绝其小区的物业将人脸识别作为小区唯一的通行验证方式,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并在二审获得了胜诉。

  天津人脸识别案

  事情发生在2021年3月,当时顾城从北京搬到天津工作,在网上签约租住了天津诚基经贸中心的一套公寓。在拎包入住的当天,他从房屋中介口中得知,小区只提供人脸识别的方式出入。

  按照顾城的说法,物业公司当时只提供了刷脸这一种方式进出小区。《新闻调查》试图联系顾城所住小区的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拒绝了采访。在入住当下,顾城虽然心生疑虑,但因为已经租下了房子,便还是在物业登记了姓名、身份证号、房屋等信息,也拍照录入了人脸信息。

  顾城说,虽然他不是学法律出身,但以他朴素的理解,刷脸进出小区应该遵循自愿的原则。因为有不少像他这样不愿意刷脸的人,都是因为担心其中的风险性。

  顾城:我们普通人有些考虑得不够完善、不够全面,他只是提到了方便效率,但是风险呢?也许没有认识到。那如果我这张脸泄露了以后,如果别人去伪造了,去用我这张脸做了一些坏事,或者是造成了一些财产的损失呢?我没有这个必要去承担这个风险。

  顾城的担心其实不无道理。作为人工智能的重要应用,近年来,人脸识别逐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

  根据媒体报道,有部分线上平台或者应用软件强制索取用户的人脸信息,还有的卖家在社交平台和网站公开售卖人脸识别视频、买卖人脸信息等。此外,因人脸信息等身份信息泄露导致“被贷款”“被诈骗”和隐私权、名誉权被侵害等问题也多有发生。甚至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身份证照片等个人信息制作成动态视频,破解人脸识别验证程序,实施窃取财产等犯罪行为。

  曾经参与《民法典》立法论证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一直以来都非常关注人脸识别的相关法律问题。他指出,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有可能威胁公共安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石佳友:这种风险主要在于它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比如个人信息里,手机电话可以随便改,但是一般人脸是很难更改的。这就决定了它一旦被泄露、一旦被盗用,那后果是很难设想的。比如未成年人、儿童可能遭到绑架,国外已经有这样的教训。你的人脸信息如果被黑客窃取,他就有可能进入到你的账户、网上银行,最后盗取你的资金。这里可能对他的财产、对他的人身,可能都会造成影响。

  公众对于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担心不断增加,强化人脸信息保护的呼声也日益高涨。202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施行。作为一部用于解决人脸识别信息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对处理人脸识别信息进行了有力的规范,其中不仅涉及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也专门提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也让顾城决定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就此,顾城和他的代理律师葛向孜,将兰州城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告上了法庭。2021年9月3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顾城的起诉立案,并于2021年11月一审开庭。但由于案由定为隐私权纠纷,法院审理认为,顾城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物业公司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顾城的全部诉讼请求。

  天津人脸识别案原告代理律师 葛向孜:用隐私权纠纷去说这个案件,确实是很不恰当的,也不可能从隐私权的角度去胜诉。所以进入上诉阶段,我们的主张就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案由选择错误,因为它适用的是隐私权相关的法律,我们认为它应该就是适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法律才可以。由此的话,一审法院在确定举证责任的时候也分配错误,因为按照隐私权的思路的话,它把举证责任就给到了原告顾城这一边;按照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它就需要被告物业公司去证明自己处理个人信息的时候没有过错。

  2021年11月,因不服一审判决,顾城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纠正了案由,认为本案是因处理个人信息引发的纠纷,案由应确定为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如果有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不同意采取人脸识别验证方式而请求物业公司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物业公司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予以拒绝。顾城在办理入住时,虽然同意物业公司提取其人脸信息作为通行验证方式,但其后多次就物业公司提取人脸信息作为唯一的验证通行方式提出异议。物业公司以人脸识别验证方式是业主委员会同意,拒绝为顾城提供其他验证方式的抗辩理由,与第10条规定相悖。2022年5月18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判决,要求物业公司删除顾城的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其他通行验证方式,承担顾城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最高法关于人脸识别的司法解释,除了在财产损失上予以被侵权人更大的支持,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课以信息处理者更多的举证责任,还明确了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信息处理者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时同意无效等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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