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保障驾校学员合法权益、药品有问题或隐患可按新版管理办法召回、浙江对文化产业发展给予资金支持……11月起,一批新规开始影响你我的生活——
浙江加强管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浙江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通过竞争性遴选,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联合组织,择优选择20个县(市、区)予以支持。其中,对山区26县择优选择不少于3个县予以支持。
资金每年度原则上对每个县(市、区)集中扶持1—2个清单项目。重点支持纳入国家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行业,着力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影视文化产业、文化旅游产业、文化制造产业、创意设计产业、历史经典产业等集聚发展。
浙江进一步做好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浙江省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新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各地应在移民完成搬迁安置后,及时组织开展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让符合条件的移民尽早享受后期扶持政策。各地人口核定登记前,要将水库移民安置情况、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移民户核定登记表要经移民户主签章认可,移民村(社)核定登记表要经所在村(社)签章认可,并张榜公示。
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浙江省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自2022年1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1月8日。
《办法》提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符合“初次、轻微、及时改正”三要件。
浙江进一步提升社会面吸毒人员管理服务效能
《社会面吸毒人员风险分类评估管理服务工作规定》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根据其染毒种类、染毒程度、行为特征、戒毒次数、戒断时限、家庭环境、就业情况等因素,按照吸毒人员动态风险量化评估标准,依托全省统一的数字化智能分析平台进行动态评估,划分高、中、低风险等级,并根据结果分别标记A、B、C(其中:C1为一般低风险、C2为长期低风险),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科学精准管理服务。
《“浙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浙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本省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符合“浙江标准”定位要求的,可申报评定“浙江标准”。
“浙江标准”标识式样
本省企事业单位牵头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通过等效转化或制定更高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等形式,申报评定“浙江标准”。
申报评定“浙江标准”的,应为录入“浙江标准在线”平台,或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浙江标准在线”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且标准实施取得良好效益或是具有良好引领性。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有最新条例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场主体登记、年度报告服务、经营场所供给、资金、财税、金融、社保、创业就业、社区便民服务、数字化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纾困帮扶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充分听取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在资质许可、项目申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罐车运行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规范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集中整治罐车运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方案》明确,自2022年11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罐车运行。
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公告》明确,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驾校教练,今后培训学员要注意这些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版《规定》明确教练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要求驾培机构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保障学员合法权益。规定驾培机构必须在备案的教学场地开展相关培训,减少无序经营、逃避监管等问题。新增学员满意度评价要求,完善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制度,提升经营服务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