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刘某冒用张某名义,使用张某医保卡至医院就诊。挂号成功的刘某来到医院后,门诊医生告知刘某床位不足,暂时无法手术治疗,先缴费开药。刘某拿着张某的医保卡缴费拿药后回家。
不久后,刘某办理了住院手续,再次使用张某的医保卡完成了手术。2019年5月,医保局接到举报,刘某冒用张某医保卡就医。医保局分别对张某、刘某约谈,刘某试图以张某不知情为由,替张某隐瞒。在种种证据面前,二人承认冒用医保卡骗取社保基金合计6900余元的事实。
2021年2月,刘某被检方公诉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考虑到张某因亲情关系将医保卡借予妻弟使用,已退赔涉案损失,亦未从中获取利益,且到案后认罪认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故检方对张某作不起诉处理。
律师普法:
张宇鹏律师表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刘某冒用姐夫张某医保卡就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医保基金,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医保卡只能由参保人本人使用,明知他人冒用自己医保卡,仍出租、出借,数额较大的,将构成共同犯罪,即便无偿借给家人亲友使用一样触犯法律。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强调“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严肃追究欺诈骗保单位和个人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打击欺诈骗保、危害参保群众权益的行为”。
通过该《意见》,可以看到国家对打击医保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须严格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医保卡,做到专卡专用,不多领、不虚报、不转卖,自身遵法守法的同时,也不给其他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案例四:
5人盗刷他人医保卡被判刑
2021年12月12日至12月13日,董某某在收到上线提供的医保卡账号和密码后,指使吴某某、林某某、徐某某、李某4人使用医保账号和密码,在广东省广州市、贵州省贵阳市多个药店购买某阿胶等药品,共计盗刷12名参保人员的医保金累计68000余元。
此案经公开审理后,法院判决认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盗刷医保卡的方式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某某、林某某、李某、徐某某在他人指使安排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盗刷医保卡的方式窃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5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3年8个月至7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
律师普法:
张宇鹏律师表示,冒用他人医保账户资金的行为定性,应区分医保账户资金的性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账户资金由医保中心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当地医保报销条件的费用由统筹账户支付,该账户资金并不属于参保人个人财产,如果冒用他人医保卡伪造就医、住院等材料骗取医保资金报销的,可以按照诈骗罪论处。
而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虽然使用有所限制,但在其法律性质上,《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这个案例中所涉及的盗窃罪,是指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面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违背他人意愿,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二是窃取带有隐秘性,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该案中,虽然是冒用他人名义获得医保药品,但属于在药店盗刷个人账户资金购买药品的行为,侵犯的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属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产,因此最终法院认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