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二:谢鹏猝死与学校和老师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谢鹏家属诉称,导师董天文在三年半的时间中持续给谢鹏指派繁重的份外工作,致使谢鹏长期熬夜加班工作,这是导致谢鹏于2021年5月初被诊断患上“冠心病心律失常”心脏病的诱因。
谢鹏研究生入学体检显示无心脏病,后期患病,家属不相信校方声称不知道谢鹏患病的说法。按照《学生工作条例》,如果学生体弱,要给他适当照顾,但导师有近三成的微信消息都是在中午休息和晚上发给谢鹏的,这证明谢鹏长期加班,致使谢鹏肥胖患上心脏病。
2021年11月22日晚,谢鹏一直工作、学习到23日凌晨,2点32分还保存了文档,该文档系导师董天文指派谢鹏为自己撰写另一篇与谢鹏毕业无关的学术论文的资料。
而谢鹏2021年5月患上心脏病后,又继续熬夜加班工作了6个月,是导致2021年11月23日上午发生谢鹏“心源性猝死”学生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
↑谢鹏死亡原因一栏填写着“心源性猝死”
关于谢鹏的死因,校方和导师则认为,他们迄今未见到谢鹏的诊断报告,只看到网络上发布的阜新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书》,证明书上提到谢鹏心源性猝死的死因。证明书是医生的主观判断,没有解剖学结论及病理学化验数据的支持,不具有客观性。谢鹏死因不清,但若因病死亡,也属于法律上的正常死亡,应排除意外及其它人为侵权等因素。
焦点三:谢鹏猝死当天学校和医院的救治过程是否存在过错?
一审庭上,谢鹏家属当庭要求把120急救中心追加为被告,家属认为,谢鹏突发疾病后死亡,120急救中心和学校存在混合过错。事发当日的2021年11月23日上午10时,谢鹏从为熬夜“干活”而租赁的出租屋出来,到自习室后突然晕倒,有同学拨打了120。约15分钟后,校医与在10公里的阜新市中心医院的救护车同时到达406室,两名校医未对谢鹏进行任何抢救,就把谢鹏抬上了阜新市中心医院的救护车,10点30分阜新市中心医院的《急诊病历》记载“来院时已死亡”。
家属指出,学校未及时施救,急救车这些设备都未配备使用,校医在遇到学生突发疾病时步行前往,延误急救时间,致使谢鹏失去了心脏病的黄金抢救时间,120急救中心也未实施应有的急救,造成谢鹏死亡后果。家属当庭要求把120急救中心追加为被告。认为在最后的抢救环节中120急救中心和学校存在混合过错,应承担责任。
而被告校方和董天文均认为,谢鹏突然晕倒后,同学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校医院值班医生所在校医室到自习室有780多米,步行需要10多分钟。在120急救人员抢进教室后,立即给谢鹏打了一剂急救针。送医途中再次给谢鹏打了一剂急救针并不间断对谢鹏进行心肺复苏,且让谢鹏吸氧。谢鹏因病去世后,学校尽力联系家属处理后事,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此案已于11月24日宣判休庭,法庭未当庭宣判。